楊柳承認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間向被告姜磊轉移支付給被告楊柳1、07億元。楊認為,被告是在2008年6月和7月的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的,在2009年8月和9月相愛,自2010年2月以來一直生活在一起。上海婚姻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蔣某每周去探望被告柳科植物兩三天,上面提到的錢是兩人在戀愛期間的生活費用。這不是禮物。姜磊也不是故意送人的。他轉賬時說,兩人說的是朋友補貼柳樹,一共八十二次,所有款項都是按月支付,每月支付的金額相當于向柳科植物收取的租金,柳科植物也將錢存入共同生活費用的賬戶。

2013年初,我才知道姜磊結婚了。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姜磊還向被告楊柳要錢。被告楊柳是受害者,沒有受益。原告應當向被告人姜磊主張權益。原告的要求不被接受。
被告楊柳提供其銀行戶口的交易詳情,證明被告姜磊與被告柳樹科植物彼此生活及相愛期間共同分擔生活費及支付每月生活費,以及兩名被告在戶口存入共同生活費; 兩份租約及一份續約證明被告姜磊每月向被告 Salicaceae 支付六千三百元租金,以及被告柳樹科植物在租約期內每月支付租金。
對此,丁潔表示:對被告楊柳名下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其要證明的內容,且從中可以看出被告楊柳將該賬戶內錢款大量用于其個人消費;對房屋租賃合同兩份、續租單一張的真實性不清楚,承租人為被告楊柳且其中一份租賃合同約定只居住一人。
法院:贈與企業行為進行無效 應當如數返還。審理認定,原告和被告姜磊于2003年11月17日登記結婚。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被告人姜磊向被告人楊柳匯款82筆,共計人民幣107萬余元。
法院可以認為,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之間共同完成所有;非因日常學習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進行財產做重要信息處理能力決定的,夫妻雙方公司應當通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被告蔣磊支付給被告楊柳107余萬元的性質;被告楊柳是否我們應當返還上述錢款。
關于107余萬元的性質,原告及被告蔣磊認為系爭錢款系贈與,被告楊柳認為系爭錢款系兩被告對于戀愛問題共同學習生活活動期間的生活成本開銷管理費用。即如被告楊柳所言,其與被告蔣磊戀愛可以共同發展生活,但被告蔣磊在雙方企業共同提高生活工作期間我們先后82次均以轉賬服務方式向其支付公司百萬錢款而除此外未支付以及其他部分錢款。
顯與被告楊柳所述兩被告進行共同社會生活的生活環境狀態及日常生產生活也是常理不符,且被告楊柳在審理過程中亦陳述被告蔣磊在轉賬時講是兩個人談朋友補貼被告楊柳的,故綜合分析考量,對被告楊柳的意見比較難以采信。結合成為被告蔣磊已婚的事實,法院應當認定被告蔣磊向被告楊柳交付的款項為贈與。
關于楊柳是否我們應當進行返還以及上述這些錢款,法院可以認為,被告蔣磊將大額錢款贈與被告楊柳,既非因日常學習生活發展需要,又未經中國作為企業財產共有人的原告的同意,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財產安全權益。
被告蔣磊的贈與社會行為系基于其在婚外與被告楊柳之間的不當利益關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違教育公平,故該贈與問題行為都是無效。現被告蔣磊表示系爭款項不能直接返還給原告,故被告楊柳應當及時返還原告107余萬元。

綜上,上海婚姻律師認為,法院進行判決結果確認以及被告蔣磊在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間向被告沒有楊柳所作的涉及107余萬元的贈與企業行為都是無效;被告楊柳返還要求原告107余萬元。(文中主要人物關系均為一個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