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當夫妻感情破裂準備離婚時,往往有人會為了獲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財產,通過各種手段隱藏、轉移、毀損或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個人財產,將永遠是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一方不得參與對另外一方個人財產的分配。接下來就由閘北婚姻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假如一方存在婚內大額財富轉賬的情形,另一方有大概會在訴訟中提出將該部分的轉賬行動認定為轉移、藏匿夫妻配合財富。在某民事訊斷書中,男方再婚內將統共75萬的款子轉給第三人,女方據此主意對方存在轉移行動。男方辯稱此項為借款,并非惡意轉移行為。法官審理的轉移隱匿重點放在了女方是否“應知情”以及轉賬的時間節點上。
二、“孫某1所主意的劉某轉移的銀行取款均發生在2007年以前,孫某1主意劉某借給別人款子、收到的還款及主意的劉某收取的房錢252000元部分均發生在兩邊分家以前,兩邊此時期配合生存,理當通曉家庭的進出情況,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離婚時劉某離婚時名下銀行賬戶有大額款項,及劉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故孫某1主張劉某轉移、隱匿存款77.5萬元,依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可。”
三、從上能夠看出,這位法官關于轉賬產生的時候是有必定請求的。假如該“轉移藏匿”行動產生得過于長遠,夫妻豪情尚無破裂,很難從性質上認定為屬于“轉移、隱匿”,因為此時雙方感情較好,很少會主觀上考慮現在就開始轉移財產。如果巨額轉賬的時間臨近訴訟節點,那么認定為轉移隱匿的概率就會增加。
四、此外,法院覺得中另有一個凸起的重點是,由于此時兩邊還沒分家,再次時期配合生存,理當通曉家庭的進出情形。但我覺得該來由不當。在觸及夫妻配合債權的時間,假如沒有用于配合生活,巨額借債完全可以認定為是一方的共同債務。從此可以看出,法理上是認可即使雙方共同生活,也未必完全知曉對方的財務狀況。在我參與的大多數案子中,夫妻對于對方有多少存款,其實并不清楚。好一點的可以掌握對方的一些銀行卡,更多的完全不知情。僅僅因為生活在一起,就能認定知曉了家庭的收支狀況,我認為還是存在一定瑕疵。

五、在此案例中,兩邊都提交了對于對方轉移、藏匿夫妻財富的證據,并覺得銀行流水表現的取款與實踐不該符合。法院覺得:“盡管兩邊各自提交證據并指摘對方藏匿、轉移財富,但兩邊婚姻存續時候較長,且撫養三名子女,在配合生活期間理應知曉家庭的收入情況及消費情況,劉某訴訟請求及孫某1反訴請求過高部分,缺乏事實依據,本院均不予支持。孫某1辯稱建材設備租賃收入、房屋租賃收入及售房款已消費完畢,未能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該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由此可見,假如婚姻存續時期較長且花銷較大,財政狀態紊亂,那么認定為是轉移、藏匿的概率就更低了。以上就是閘北婚姻律師為您講解隱匿財產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閘北婚姻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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