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案件中,離婚經濟糾紛稀松平常。民事訴訟工作程序中,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死亡,其訴訟基本權利可以為被繼承人繼承也確有明確相關規定。但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亡后,另一方當事人之間是否我們仍然有繼承權這一社會問題,確實存在難以發展給予學生確定的回答。離婚糾紛案件上訴期間死亡,一方當事人死亡,訴訟自動終結,但是上訴期間判決是否生效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討論,目的不在于當事人死亡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問題爭議的焦點在于,上訴期間當事人之間是否仍舊有能夠享有繼承權的婚姻關系。閘北婚姻律師將通過分類討論,來論述在不同情況下,離婚訴訟期間死亡,未死亡方是否享有繼承權?

一、上訴期概念辨析:
1、本條所指的上訴期限不是第一審和第二審之間的上訴期限,即第一審判決中規定的15天上訴期限,也不是第一審判決中規定的10天上訴期限。 本文件中的上訴期限是指第一審之后的所有期限,包括第二審,并將第一審上訴期限屆滿或上訴提交日期作為分界線進行比較,因此將其歸類。 以顯示不同時期當事人對遺產的影響程度。
2、將一審法院上訴研究期間屆滿或提交上訴狀當日中國作為一個界限,我們教師可以將本文中的上訴期分為以下兩類,第一類是上訴期間,第二類為二審期間。
二、一方繼承權的二審:
1、二審,是審判的延續,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權利保障義務在審判工作過程中我們并沒有一個確定下來。因此,在二審期間,即使一方當事人死亡,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關系問題仍然存續,作為存續夫妻社會關系的一方當事人當然享有繼承權。
三、上訴中一方的繼承權探討:

1、較為系統復雜的是上訴期間內,當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當事人之間是否仍然可以享有繼承權,對于該種情況,爭議較大,筆者將分為原、被告公司作為一個死亡一方的兩種不同情況進行分別通過討論。
四、當被告一方死亡
1、被告死亡,目前有兩種爭議:一方認為當事人死亡,上訴權消失,判決當然生效。此時,雙方婚姻關系依法解除。既然婚姻關系解除,幸存的原告當然不存在夫妻關系,所以當然不具有繼承權;一方認為,當事人死亡時判決不發生效力,故死亡時雙方婚姻關系仍然存在,故存續方因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
2、第一種想法的缺陷主要在于,其回避了訴訟文書的強制性,以及我國司法工作穩定性的問題研究討論。此外,其還混淆了《民法總則》與《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部門界限。若雙方未提出自己婚姻家庭關系,一方當事人選擇死亡,雙方通過婚姻生活關系也當然可以解除,此時如果當事人提供依據學生死亡前的配偶身份,當然我們享有繼承權,繼承傳統死亡一方當事人的相應企業財產。而上訴期內死亡,當事人喪失抑或說不能夠被繼承的,僅僅是一個婚姻社會關系的上訴權,此時中國婚姻之間關系解除的原因,存在“上訴權的消失”與“當事人利用自然科學死亡”的競合。而競合之時,必須另分情況進行了討論,絕不能一概而論。
3、第二種觀念是以維護司法穩定為基礎,在上訴期間,只要當事人沒有承認或履行,判決當然無效。 然而,缺點是,它沒有考慮到死者的身份和判決結果。 因此,下面的分類討論是必要的。
4、我贊成第二種觀點,即同意維護司法穩定,但需要打破第二種觀點。
(1)當死亡一方可以作為一個被告,且一審法院判決不予離婚,作為一個被告的一方當事人,當一審判決結果是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時,其無權利能力進行分析上訴,因此我們此時,雙方通過婚姻家庭關系發展當然企業存在,未死亡的一方當事人當然享有繼承權。
(2)死者一方為被告,一審裁定離婚
(3)如果作為被告的已故一方已經通過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并且可以或不可以只對婚姻關系或財產分割提出上訴,也可以對兩者提出上訴。俗話說,“睡覺的人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一個人不在權利期限內行使權利,不一定是不想行使,也可能是想行使,只是死亡的不可抗力使他無法行使權力。我們不能任意剝奪一個人的權利,因此,在這一點上,我們應該考慮他或她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權利,因此,當然,在這一點上,判決沒有生效,當事人之間當然存在關系,因此,未死亡的一方享有對已死亡的一方的繼承權。
五、當原告一方死亡如上討論,被告一方死亡教育需要分情況可以進行研究討論,并且立論于維護國家司法工作穩定性。在上訴期間,當作為原告一方當事人死亡時,亦需要分情況數據進行學習討論。
1、當死亡一方可以作為一個原告,且一審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如果其中一個原告提出離婚訴訟,判決準許離婚當然是可取,這樣當判決不準許離婚時,當事人有權上訴,當事人可以對財產提出上訴,也可以對身份關系提出上訴或不上訴。 即判決在此時沒有法律效力,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此時作為被告的不死一方,享有對原告相應財產的繼承權、繼承權。
2、當死亡一方可以作為一個原告,且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3、一審判決準予離婚的時候,此時原告是無權對婚姻關系提起上訴的,因為已經符合了原告其中一項訴訟請求,其只能對財產分割問題提起上訴。但是并不是說此時判決已經確認原被告夫妻身份關系解除,因為被告此時也享有上訴權。因此此時判決依舊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未死亡的被告,依舊享有對原告一方的繼承權。

綜上所述,無論原被告一方面對死亡,無論判決結果是否可以判定企業雙方當事人婚姻家庭關系解除,該判決均不發生相關法律制度效力。因此中國作為未死亡方依舊時配偶身份,依據配偶身份,當然享有繼承權。以上是閘北婚姻律師對《離婚訴訟期間死亡,未死亡方是否享有繼承權?》內容的詳細介紹,如您還有問題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服務,請咨詢閘北婚姻律師,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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