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雙方會在離婚協議中就子女的監護權及贍養費達成協議。但隨著物價飆升和貨幣貶值,預先商定的子女撫養費已無法滿足撫養子女的需求。子女是否有權要求父母一方增加贍養費?法庭支持嗎?這是離婚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上海離婚律師就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原告與被告是父女,原告的母親與被告是夫妻。雙方于2006年2月4日共同生育原告。2011年3月2日,原告母親與被告經我院調解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原告由母親直接撫養,被告每月支付400、00元撫養費。
繼原告于2017年7月向法院提出將撫養費增加到1000元的請求后,法院命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每月撫養費,調整金額為700元。在上述判決生效后,被告根據判決確立的標準向原告支付了直至2019年10月的贍養費。現在原告再次上庭,要求增加贍養費。
另查明,原告現就讀于博山某中學初中三年級。原告主張,自上次判決后,其母親的收入水平沒有明顯變化;被告稱自己目前沒有固定工作,沒有收入來源,原告稱不清楚被告的工作和收入情況。
法院可以認為,根據相關法律制度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關于教育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對于任何企業一方發展提出中國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設計要求。
隨著原告年齡的增長及居民個人消費市場價格的提高,其實際花銷勢必影響產生具有一定的增加。本院結合原告的實際工作需要、父母通過雙方的負擔管理能力及本地社會實際學習生活質量水平,酌情確定將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的撫養費數額不斷調整至800元。
根據《人民中華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自本判決生效當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800、00元,直至原告成年獨立生活;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父母離婚不會切斷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父母還是要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要誤以為離婚判決書中確定的撫養費數額是固定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約定或判決,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對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約定或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隨著孩子年齡的增長和經濟的發展,必然會導致孩子費用的增加。此時,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任何一方增加撫養費。作為父母,要積極履行贍養義務,維護與子女的感情。
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離婚案件撫養費的指導意見第七條規定: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托兒費可以按月總收入的20% 至30% 支付。撫養兩個以上子女的費用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總額的50% 。
如果沒有固定收入,可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一行業的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托兒費的金額。如有特殊情況,可酌情提高或降低比例。根據前述規定,撫養費的支付標準一般按照未撫養子女一方月總收入的20%至30%確定。

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在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即當一方收入水平異常高時,是以子女居住地的生活水平為標準,即滿足子女平時學習生活費用所需的數額,而不是不管一方收入水平如何,都占總收入的20%至30%。此外,撫養孩子的一方也需要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因此,訴訟中一方主張的撫養費數額過高,如不能與另一方達成協議,法院將酌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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