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是指鑒于婚姻雙方不信任或為提醒雙方避免出現不忠誠行為,所簽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即所謂的“出軌方”)要向另一方承擔賠償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上海離婚律師就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近年來,夫妻間簽訂“忠誠協議”越來越常見,司法審判實踐中對于“忠誠協議”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明,基本上從最早的認為“忠誠義務屬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轉變為“忠誠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如無無效事由,應受法律保護”。
那么,如何簽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忠誠協議”中約定哪些內容不會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下面我們結合真實案例,從實務裁判觀點聊聊“忠誠協議”那些事兒。
2015年9月17日,楊某與劉某簽訂《婚內忠誠協議書》約定:“……3、若在婚姻法律關系研究期間,一方經語音、圖片、視頻、網絡進行短信等其他工作方式被證明企業出現這種精神或肉體出軌的不忠誠現象(包括以下但不限于婚外情、與他人之間發生相關性關系、同居、重婚等行為)或對另一方有家庭社會暴力、遺棄、虐待等違反我國夫妻忠誠用戶協議以及行為的,過錯方的全部婚前個人財產及男女學生雙方的夫妻生活共同提高財產將自愿贈與無過錯方,歸無過錯方所有。
同時,自協議通過簽訂之日后發展取得的所有國家財產按此約定主要內容需要執行:男方婚前財產安全包括一些但不限于:位于成都市XX區xx路15號萬基xx2棟X單元XXXX號房產;男女方婚后經濟共同實現財產問題包括信息但不限于銀行存款目前為10萬元;……6、男女雙方不能完全得到認可、理解本協議書所約定的全部教學內容,并自愿按本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具體執行。”
一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楊某經一審法院進行依法傳喚,無正當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參加社會訴訟,放棄了抗辯、舉證質證的權利。
劉、楊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其簽訂的婚姻忠實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證據證明存在脅迫、欺詐、不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根據我國生效主義法律進行文書確認的事實,楊某在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存續期間違反了上述數據協議約定,故應按上述相關協議約定承擔“全部婚前財產及男女雙方的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將自愿贈與無過錯方,歸無過錯方所有”的后果。

李某、段某原系夫妻關系。原、被告2014年9月9日登記結婚后,2015年9月16日在清鎮市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年××月××日,雙方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015年12月9日,段向李發布了一份協議,協議規定: “我段向李保證,以他的名義所有的債務都由段承擔,不得以任何借口推遲償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以李的名義所有的債務,如果李發現段不忠或不忠,我段將離開我的家庭,所有財產都歸李,并賠償李30萬元。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贊助商: 特定日期,2015年12月9日
2016年8月29日,李向清鎮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段認為,這對夫婦的關系很好,他們不同意離婚,初審法院發布(2016年)民事判決第1721號,貴州民國初0181,判處李離婚段。判決認定,2016年10月23日,在李的離婚訴訟過程中,段某與其他女性在清鎮“三樹”酒店共度良宵,違反了婚姻忠誠。
段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年)貴州省01人民法院第580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現在李的兩項判決都被發現 a 段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存在通奸行為,要求賠償30萬元。
一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李某與段某原系夫妻之間關系,本應互相忠實,相互理解尊重,段某在與李某夫妻社會關系企業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在酒店開房過夜,雖是在雙方沒有感情已出現裂痕李某訴訟離婚期間,也違背了夫妻間相互忠實的義務,確給李某造成學生一定的精神環境損害,應給付李某一定的精神健康損害賠償金。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李某主張的賠償金30萬元過高,結合我們雙方思想感情教育狀況分析以及清鎮市當地經濟平均工作生活質量水平,酌情支持20000元。對段某辯稱的出具相關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就是表示,系受到李某逼迫自己書寫能力以及按手印,對此段某未提供一個相應研究證據制度予以佐證,對其辯稱意見,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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