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到法院請求解除與高某的婚姻關系,并引用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請求按協議分割財產。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我們只要忠誠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脅迫的前提下發展做出的真實意思就是表示,且內容方面沒有出現違反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中國社會主義公共經濟利益,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應當不斷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上海離婚律師就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雙方可以分別于2009年8月12日和2009年9月5日簽訂的《約定》及《協議書》中忠誠協議的效力分析問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應當通過相互發展忠實”,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請求精神損害國家賠償”。

根據該規定,夫妻關系一方企業存在一個婚外情,違反我國夫妻忠實履行義務,情節能夠達到“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等嚴重影響程度,導致他們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損害公司賠償請求權。
本案原告先后與曹某某、陳某某關系曖昧,且與陳某某開房同居,但未達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等情節嚴重的情形,該情形下,被告可否要求損害賠償,法律未明文禁止。原、被告雙方經過協商約定,一方違反忠實義務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系雙方對忠實義務的量化,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規定。
關于中國精神環境損害國家賠償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涉及文化精神損害公司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們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重要問題的解釋》的有關部門規定”的規定,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可以約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過高,應根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設計原則,結合學生雙方約定及當地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生活水平、對方當事人的承受工作能力等酌情確定,根據本案案情,原審法院酌情確定科學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為20萬元。
通過上述典型案例,可歸納如下:
1、論 "忠誠協議 "的有效性
2、關于 "忠誠協議 "中的 "離家出走 "問題
“忠誠協議”若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需承擔過于嚴苛的財產安全責任的,比如可以約定“出軌方”承擔巨額賠償金,或者沒有約定“出軌方”放棄自己所有夫妻之間共同財產,在審判工作實踐中,法院往往會基于社會公平發展原則,結合學生雙方的經濟環境狀況,適當參照但不完全能夠按照該協議內容進行裁判。
3、《效忠協議》中的離婚財產協議問題
忠誠協議中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應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忠誠協議》明確約定離婚后財產分割的,該協議屬于離婚協議條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條對若干問題(三)的解釋,以人民法院協議辦理離婚或者離婚登記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離婚未經雙方協議達成,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違反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協議是一個有條件的條款。簽署這個條款只意味著它是有效的,但不是有效的。在離婚成為事實之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余地。
4、關于“忠誠用戶協議”中約定的子女教育撫養一個問題
若夫妻關系雙方在“忠誠協議”里將子女撫養、監護義務等與忠實義務掛鉤,如約定“出軌方放棄自己子女監護權”或限制出軌方對子女的探視權等,法院對于一般我們不會可以根據“忠誠協議”約定裁判子女撫養一個問題,而是仍然會根據我國婚姻法有利于提高子女心理健康發展成長的原則,結合學生父母雙方的客觀環境條件,作出分析有利于子女學習成長的裁判。

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忠實協議”不得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并且應當體現平等原則,“忠誠協議”中如有剝奪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權利(如人身自由權、身體權、探視權、繼承權等)的條款,屬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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