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有三種情況: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雙方的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三、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一般為個人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為夫妻共同債務。
個人債務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屬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債務,因而應由個人清償。此外,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不愿歸還賭債,完全可以不予清償。
2、個人財產會因為婚姻延續轉化為共有財產嗎?
過去規定生活資料經過4年、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經過8年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樣規定不符合物權法的原理。有的網友只看到過去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認識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釋,個人財產不因婚姻延續轉化為共有財產,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財產。
3、雙方都要房子怎么辦?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資料,特別最近幾年房價瘋長,房屋尤顯重要。如果雙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下因素判決:
(一) 孩子歸誰撫養。一般情況下,孩子歸誰撫養,房子判歸誰的可能性會較大;
(二) 照顧無過錯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惡習,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遺棄或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權益。
(三) 如果雙方條件相同,又沒有孩子,法院還可能采用競價方式解決房屋歸屬,即把房屋判給出價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價款。
4、哪些情況下,子女隨母方生活?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母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5、哪些情況下,子女隨父方生活?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
(6)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6、子女撫育費如何給付?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得協議。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高中以下的學歷教育);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7、對方造假“債務”怎么辦?
造“假債務”也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系;甚至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自己股市中的錢說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其實,您也不必過于擔心。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造假”要面臨鑒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規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可以防范和解決。
8、在什么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9、找不到“第三者”的證據怎么辦?
由于新婚姻法中規定了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索賠,所以一旦婚外戀被法院認定,無過錯方就可在財產分割上占得先機。但由于取證難,大多數婚外情離婚案能被認定的曲指可數。直接能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很難取證,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訴時,為主張對方存在婚外情,列舉了大量的證人證言,但這些證據都屬于間接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支撐以及對方否認的情況下,都會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證明“第三者”的證據就要找出關鍵的證據,否則花這么多精力和金錢去取 沒有實質意義的證據,是不合算的。
10、認定“第三者”的那些證據是關鍵?
現有的離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問題。很多朋友為找不到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而心煩。間接證據不認定 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消息內容、相對親昵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只是間接的證據,其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
以下五類關鍵證據法院是會取信的。
一是“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案號】(2015)成郫民初字第1939號
【案件評析】協議離婚時約定了未履行協議的違約責任的,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可以主張分割財產,還能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案件概述】原、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于2014年9月1日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離婚時,原、被告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該協議自原、被告在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該協議書載明原、被告離婚的原因是雙方性格不合,被告在原告懷孕期間多次出軌,且現再次出軌,雙方感情已經破裂。《離婚協議書》約定了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機動車、家人、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離婚協議書》約定了違約責任: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各項義務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00000元。
原、被告辦理離婚登記后,原告發現被告在離婚前十余天的時間內將被告所有的招商銀行賬號內的銀行存款轉移1005242元,原、被告離婚當天該賬戶內尚余22611.87元,以上共計1027853.87元;被告在離婚前一個多月的時間內將被告中國民生銀行客戶賬號內的銀行存款轉移1020000元。上述款項均在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進入被告的相應銀行賬戶。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婚內財產協議書、所有權證(權2675163、)、銀行交易明細、個人賬戶對賬單、銀行查詢回單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一致陳述等證實。
【法院判決】原、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具有合法性,同時,相應協議已經生效,其對原、被告具有約束力。關于分割隱藏、轉移財產事宜。原、被告離婚前,被告在短時間內發生多筆大額消費、認購、申購、轉賬或支取現金,總金額達200余萬元,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也未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應當認定為被告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被告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同時,盡管被告對其夫妻感情破裂的過錯較大,但考慮原、被告共同生育及撫養腦癱女兒也是影響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之一,以及原、被告約定腦癱女兒由被告終身撫養的實際情況,本院決定被告隱藏、轉移的2047853.87元,由原告分得1100000元,由被告分得947853.87元。因相應款項由被告掌控,原告分得部分,被告應支付給原告。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游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楊某某共同財產分得款1100000及違約金100000元。
針對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總結如下:
1、離婚前或者離婚訴訟中,一方通常會采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行為,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對有這種行為的當事人,法律將予以制裁,即少分或不分財產。
2、被侵犯財產的一方應積極調查取證,同時上述行為需要發生在夫妻感情出現矛盾或者分居后,法院對分居以前的財產轉移無法一一查實。
3、離婚訴訟進行中發現對方將房產、汽車或公司股權轉移后,可以同時提出轉讓無效之訴。
4、離婚后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