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的「撤回」功能很實用,特別是在說錯話、發錯了消息時。如果有一天離婚也能「撤回」,會怎么樣?
近幾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出了「離婚冷靜期」:
草案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
一是協議離婚—— 雙方同意離婚,協商一致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二是訴訟離婚—— 一方不同意離婚,起訴至法院申請離婚。
從草案中可以看出,「離婚冷靜期」是針對協議離婚的情況。自雙方申請離婚后的一個月內,一方有權提出撤回離婚申請。這個時間設置,目的是為了防止雙方因一時沖動提出離婚。
但是,離婚冷靜期并不適用于所有情形。如一方遭受家暴,冷靜期給了對方再次施暴的可能。另外,還存在一方假意同意離婚,但在冷靜期內轉移財產、藏匿孩子、惡意舉債等行為。
所以,離婚冷靜期,還應基于不同情況,對離婚冷靜期的法律適用做出更靈活、細致的規定。
對于訴訟離婚來說,設置「離婚冷靜期」就很多余了。
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必須先行調解。并且,絕大多數離婚訴訟一審都是不判離。第二次再起訴離婚,需要等到第一次判決書生效6個月后。

我們粗略的算下,訴訟離婚的周期:
一審:3-6個月
中間等待:至少6個月
二審:3-6個月
在如此長達一年左右的時間,這個「冷靜期」想必足夠了。
明年1月1日就要開始實施“離婚冷靜期”,有人聽了很不冷靜,說這讓TA更害怕結婚了。
其實,這是件小事,說害怕結婚,那是反應過度。它對婚姻幾乎沒有影響。
離婚冷靜期,是調整了協議離婚的程序,調整后的程序依次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其中,冷靜期是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同時,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而訴訟離婚并沒有增加冷靜期,不存在無法離婚的困局。否則,有人因虐待、家暴、冷暴力、精神折磨、極度不負責任等無法忍受的婚內痛苦而要求離婚,只要對方不答應,不到場就離不了婚,等于沒了離婚權。只許結婚,不許離婚,那就成了奴隸制婚姻。這樣的婚姻,確實應該恐懼。但事實并非如此,所以大可不必恐懼。

至于在協議離婚中增加冷靜期,我認為多此一舉,既增加當事人的麻煩與公務員的工作量,對提升婚姻質量也無幫助,只是多浪費了三十天時間。如果認為此舉能夠防止沖動型的草率離婚,從而提升婚姻的穩定性,那程序也放錯了位置,更應把冷靜期放在結婚程序上,申請結婚后,三十天后兩人還想結,再發結婚證。草率結婚的人少了,草率離婚的人自然少了。草率結婚的危害性才大,引發的很多事不可逆,生下的孩子肯定更不幸福,收的份子錢也不會退給大家。
我希望人人都有幸福的婚姻,但這幸福不可能靠法律強制給你。法律只能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權利,比如你有教育權、工作權、結婚權、生育權、人身權、財產權,但是法律無法保障你必然幸福,法律做出這種承諾也無意義,否則就輕松了,婚姻法只要寫一條就行了:婚姻必須幸福。
一個人如果把追求幸福權等同于必須幸福權,那就會陷入對法律的盲目崇拜,也將導致自己的不作為。生活中出現任何麻煩與困擾,都認為法律應該替你解決。夫妻吵架,最后雙方得慢慢冷靜,各自檢討自己錯的那部分,磨煉幾次,更克制,更善于溝通。一吵架就找警察,只是浪費警力罷了,警察年紀和你差不多,他也不是神,并不萬能,無法在這個時候當你的心理醫生和婚姻咨詢師,矛盾還得你們自己解決。
我相信,法律怎么改,也不至于太不靠譜,當然,離婚冷靜期這種多此一舉的事,出于追求法律簡潔優美的角度,以后有機會也應刪掉。婚姻是長達一生的修行,經營婚姻是我們自己的事。法律怎么改,都是小事。把婚姻經營好的兩人,除了去領一次結婚證,一百年后,去開次死亡證明,其他用不上法律,離婚冷靜期這種事,不必焦慮。
戀愛時冷靜一點,找個靠譜的、上進的、講理的、溫柔的、干凈的人兒,一起經歷風風雨雨,一起承擔起起伏伏,長路中肯定有誤解、有矛盾,有沖突,有爭吵,這是成長與幸福的培訓與代價,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最后你自己和你的婚姻,都溫潤如玉,主要是你自己的功勞。
| 上海婚姻律師解答:協議離婚有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