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上升,許多夫妻對財產更加敏感,尤其是婚前就要進行財產公證,那么夫妻財產公證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接下來,上海專業婚姻律師為您分析婚姻財產公證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經公證的民事相關法律問題行為、有法律研究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可以作為企業認定一個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1)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協議的內部效力主要是指協議對婚姻關系當事人的約束力是合同相對性原則及其最基本效力的體現。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成立并生效,即財產協議的物權效力發生在配偶與繼承人之間,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受物權效力的約束,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必須經婚姻當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改變或者撤銷單方面表達的意思。
(2)對外效力
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的對外經濟效力,是指夫妻個人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工作效力,即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發展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如夫妻雙方約定可以分別作為財產制。
夫妻一方與他人實施民事行為,對外發生效力的,只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對外不發生效力,仍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這方面立法規定,注冊人具有對外效力,未注冊的不對外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財產分割的意見》中規定“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即夫妻之間沒有規避法律的財產約定具有對外效力。
這種規定在原則上可以說是一種正確的,在司法社會實踐中,婚姻家庭關系當事人為逃避債務,采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的方法需要辦理離婚手續,規避法律,損害了自己合法債權人的利益,當然為無效,但僅依據我們這一問題規避法律的標準,來確定夫妻財產約定是否發展具有中國對外效力是不夠的也是不充分的。
根據我國2001年《婚姻法》規定,只有第三人知道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條件,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否則,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只在婚姻內有效,對第三人無效。這不利于一方的夫妻獨立與第三人進行經濟接觸。
借鑒國外經驗,以公示方式進行登記可以有效防止規避法律,更有利于保護與有財產約定的夫妻進行民事活動的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只有經過登記才具有對外效力,而不是經過合法登記才具有對外效力,從而完善了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制度。

以上分析就是一個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公證的相關國家法律基礎知識,如果您涉及關于企業財產公證、財產糾紛、離婚撫養權等等相關的法律環境問題,可以通過及時聯系上海專業婚姻律師為您處理技術相關的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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