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作為一種特殊的服務職業,在很多方面都有特殊待遇,經濟條件也比較優越。很多未婚男性在生活中愿意選擇娶“空姐”。然而,由于“空姐”職位的個人和工作因素,這一群體的離婚率往往很高。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專業離婚律師一起看看吧。

那么,“空姐”離婚時,面臨的財產糾紛是什么?

房產糾紛
“空姐”面臨離婚相關財產糾紛的處理也是如此。如果婚姻涉及結婚,對方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姓名,離婚時是酌情考慮的。《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婚前配偶一方應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支付個人財產的首付款,獲得銀行貸款,并在婚后用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如果房地產以支付首付的一方的名義登記,房地產應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
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也規定,不能達成上述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產權登記一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意思是:加名后,房產確實是一個屬于我國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但一旦在離婚問題進行分析房產市場分割時,確實也不意味著加名的女方能夠平分房產。在加名登記房產時,有時候我們雙方會明確企業各自份額,稱為按份共有。如果他們各自份額不平均,房產分割時則未必平均。如果學生雙方公司沒有及時登記份額,在審理離婚案件的財產安全糾紛中,法官也會參考學習一些重要因素,比如還貸能力情況、雙方發展經濟社會情況、雙方結婚需要時間長短、離婚中某一方是否已經存在過錯等,做一定的自由裁量,這時房產也未必會平均分割。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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