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會拍賣,但人民法院需要及時通知共有人。如果夫妻協議分割財產,經債權人認可的,法院認定為有效,可以只拍賣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另一方所享有的份額可以不拍賣接下來就上海專業婚姻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婚后賣掉婚前屋子再買的房怎樣分
1、婚后再買的房產仍是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出資購房一方的小我私家財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于這樣的房屋不應予以分割;

2、婚后再買的房產是登記在夫妻兩邊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夫妻兩邊的配合財富,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對于出資方應當適當予以多分。
3、在第一種情況下,房產屬于出資一方的小我私家婚前財產,理由如下:
4、夫妻一方小我私家的財富不會由于婚姻瓜葛而轉化為夫妻配合財富。相比于舊婚姻法,新婚姻法凸起夸大對小我私家財富的維護,這是為了順應革新開放后小我私家財產極大增進的實踐而制訂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司法解釋曾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隨著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到21世紀初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因此,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也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5、婚前財富在婚后的方式轉化,不影響該財富的性質。婚后夫妻一方用小我私家財富購得的房屋,僅僅是夫妻一方小我私家婚前財富由泉幣方式轉化為房屋。是以,夫妻一方以婚前取款在婚后置辦的房屋,依然屬于購置方的婚前財產,如果對方沒有出資,則不能主張享有房屋的份額。在第二種情形下,房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為對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基本原則是公示公信原則,即不動產的權利以登記為準。如果上述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屋應當按照登記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定共同財產
1、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17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2、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離婚對房產的分割問題在實務中有諸多詳細的情形,需要對分歧情形舉行闡發后能力得出論斷。以上是對于婚后賣掉婚前屋子再買的房子怎么分的問題的簡單介紹,希望上海專業婚姻律師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到大家,若還需要其他幫助,請您聯系上海專業婚姻律師咨詢,我們會根據您的情況對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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