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符合法定條件,滿足結婚的年齡以及其他規定,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標志著夫妻婚姻關系的確立,結婚證是證明夫妻關系的重要證據,沒有結婚證可以嗎?沒有結婚證要離婚應當怎么做?華律網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沒結婚證可以...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沒結婚證怎么辦理離婚手續的知識,跟著上海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夫妻應當親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尚未補辦的,應當申請補辦登記。補辦離婚登記后,協議離婚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離婚律師認為他們一直生活在一起但沒有登記結婚,如果他們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將對他們區別對待。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如果男女雙方都符合結婚的基本要求,婚姻應被視為事實婚姻。民政部關于婚姻登記管理的規定于1994年2月1日頒布實施后,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必要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補辦婚姻登記。未辦理婚后登記,提出起訴的,只提出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撫養費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我們結婚的男女雙方企業應當親自到婚姻進行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自己結婚登記,即確立社會婚姻家庭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纂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定駁回訴訟。 在同居期間,當事人因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關系的解釋(一) : 如果一男一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結婚登記,當雙方都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婚姻關系的基本要求時,婚姻關系的效力開始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婚姻家庭適用的規定》(一)第七條未依照《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基本條件,處理事實婚姻。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條例》公布企業實施自己以后,男女雙方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對于法院認為應當及時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可以處理。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離婚協議應在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置等方面達成共識。雙方還可就探望權達成一致。為一次性解決財產分割問題,雙方還可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更詳細的約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查詢有關資料。如果離婚是真正自愿的,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應當當場登記,簽發離婚證書。
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關系雙方企業自愿離婚的,應當通過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該載明兩邊被迫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不愿意離婚的一方,可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進行登記管理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教育撫養、財產安全以及政府債務信息處理等事項協商結果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1080條規定,離婚登記完畢,或者離婚判決、調解協議生效后,婚姻解除。
此外,根據第1083條的規定,離婚后,男女自愿復婚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重新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明確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自己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教育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進行撫養,仍是一個父母需要雙方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一方患重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在得知或應當知道撤銷婚姻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154條規定: “無效或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辜一方的原則決定。重婚導致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于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無效的,無辜的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婚姻登記前患重病的,應當如實告知對方,對方未履行告知義務的,對方知悉一方婚前患重病的,可以: 自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事實之日起(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明確知悉當事人患有重病),如自微信聊天記錄、病歷檔案等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發現一方患重病,未如實告知對方的,可以決定解除婚姻關系。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即當事人從未結婚。自婚姻登記之日起至撤銷婚姻的決定之日起,法律不再承認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婚姻關系,而是同居關系。因此,如果在這一期間,當事人之間存在不可分割共有財產,則首先尊重當事人意愿的自主性,并優先考慮當事人的協議;在此期間,對財產分割沒有約定的,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應當按照照顧無辜者(即隱瞞疾病的一方)的原則,即無過錯的一方可以在這段時間內適當分割雙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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