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上海婚姻律師今天就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進一步解釋以下幾點:
第一,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不允許分割是基本理論原則,而在一個特定情形下予以分割是例外。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在婚姻法律關系問題尚未解除的情況下,起訴工作要求我們分割共同財產,原則上是不予支持的。
第二,雖然原則上不支持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但如果符合解釋的具體規定,則應支持這一請求。有人認為,即使情況如此,這也屬于支持的范圍。“可能”一詞意味著當事人的請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得不到支持,但須遵守該解釋第4條的規定。由于《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的情況是對配偶一方財產和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如果發生這種情況,仍然屬于支持性或非支持性類別,很容易誤導法官,影響雙方的合法權益,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如果檢方有證據表明夫妻的行為符合《婚姻法》第3條第4款的解釋,應當分開。
第三,一方有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當依法分割。婚姻法第三解釋第四條規定的第一種分割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損害,包括夫妻一方隱藏、轉讓、出售、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以分割更多財產。
隱瞞、轉移、毀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容易被故意認定,爭議不大。出售行為不僅是出售共同財產,而且是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隱藏、轉讓、毀壞和揮霍收益的行為。只是出售,不隱瞞、轉讓、揮霍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益,甚至將出售所得交由對方妥善保管的,不視為本條規定的“出售”。
揮霍意味著隨意花錢。在夫妻生活中,一個人為了自己的需要或為了兩個人的需要而消費是正常的。如何界定某些消費行為為揮霍行為,需要確定消費水平、消費數量、消費目的以及消費的合理性和正當性。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有一項用作賭博、吸毒、酗酒等,即使金額很小,也應視為“揮霍”,即使金額很大,但如果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財產重新就讀、照顧一方或雙方父母和子女,或作正常投資,也不應視為浪費。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消費行為是否為揮霍行為,不僅要考慮消費本身,還要考慮消費的原因和目的,從主觀正當性的角度考慮消費行為是否屬于“揮霍”夫妻的共同財產,目的正當性應防止“揮霍”的認定。

第四,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病需要治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醫療費用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他人,無論是出于慈善或者其他崇高的目的,如勇敢、仁愛、醫療等,或者其他朋友、同事、戰友等關系密切的人患有嚴重疾病,出于友誼、親屬關系等原因,要求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醫療費用,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夫妻生命期間可以不分割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無論是好心人還是好心人,或是同學或戰友,這種關系的存在都不屬于本條規定的當事方的法律維持義務。
當然,如果配偶一方患重病需要治療,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醫療費用,根據舉重原則,配偶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分割。配偶一方喪失訴訟能力的,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親屬有權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分割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制度應當更加注意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中,有一點我們經常不被人注意,即“不損害公司債權人企業利益”。
司法社會實踐中,許多關于夫妻經常采取假離婚問題或者自己婚姻關系期間不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將財產轉移到一方名下,從而能夠達到一種逃避夫妻債務的目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為了得到滿足他們夫妻共同學習生活環境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上海婚姻律師溫馨提示,夫妻之間假離婚或者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不得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尤其學生對于教師通過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信息進行數據分割的,應當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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