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張先生與李女士于2010年登記結婚。婚后,張先生創辦了一家成功的科技公司并擔任CEO,而李女士則是一名小學教師。2015年,他們購買了一套價值800萬元的公寓,登記在張先生名下。2023年初,張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是雙方性格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李女士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割公寓的一半產權以及張先生公司的部分股權。張先生則認為,公寓和公司股權均屬于個人財產,不應進行分割。

法律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財產依法應歸一方所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進一步明確了分割共同財產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子女撫養、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權益等。
案例分析
在這個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公寓和公司股權的性質。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公寓雖然是在張先生名下,但如果購買資金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則該公寓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公司股權,若公司在婚姻存續期間創立或其增值部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則該股權亦應屬于共同財產。
考慮到李女士在婚姻期間主要從事家務和照顧孩子,對家庭的貢獻也是顯著的。因此,在分割財產時應適當照顧李女士的權益。同時,如果張先生在婚姻中有過錯行為,如隱藏財產等,則應在財產分割時對李女士進行更多的補償。

結論
綜上所述,張先生與李女士的婚姻期間所購置的公寓和公司股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建議公寓歸張先生所有,但需向李女士支付相當于公寓價值40%的補償款;公司股權方面,應進行評估后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李女士。這樣的判決不僅遵循了法律原則,也體現了對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權益的綜合考慮,確保了財產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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