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被告基于逃避、拖延或無法聯系上等原因,致使案件送達困難、缺席審理,常有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問“離婚訴訟被告不出庭法院會判離嗎?”,本文將以一個親自辦理的上海市離婚專業律師案例來揭曉答案。
基本案情:
夏某和陳某于1998年領取結婚證,又于1999年生育長女,2000年生育長子,于2012年在陳某老家建蓋平房兩間(無房產證),無夫妻共同債權和債務。夫妻生活中陳某經常酗酒并毆打夏某,2012年12月再一次酒后毆打夏某,夏某離家出走,夫妻沒有一起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夏某委托律師訴訟離婚但因陳某不到庭于是案件撤訴,2018年7月份夏某委托我作為代理人辦理其離婚訴訟。
案件分析和困境:根據夏某訴求和基本案情,我為夏某設計了訴訟請求和訴訟方案,側重以《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第4項“因感情不合分居滿2年的”為依據來主張離婚。夏某與陳某客觀上已經分居,然而夏某所在的單位以及陳某所在的村委會都不出具相應證明,無法證實“因感情不合,分居已6年的法律事實”,且依據對被告的了解,被告可能依然不出庭,那案件是否也會像第一次起訴一樣撤訴,無疾而終?
案件突破:
在與夏某及其子女溝通過程中,發現被告子女在父母分居前均是與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分居后陳某偶爾會與子女電話聯系,但在電話里通常都辱罵恐嚇夏某,揚言“拖死她,就是不離婚!”,突然靈光一閃:子女對父母分居前和分居后的感情生活狀況非常清楚,其實就是證實父母夫妻感情破裂最合適的證人!
而此時長女已經成年,長子尚有幾個月就滿18周歲,兩名子女清楚父母的婚姻情況都支持離婚互相解脫。

案件進展:
果不其然,被告陳某接到法院初次電話得知離婚事宜就消失不見,案件需要公告送達。訴訟時間延長是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表示案件面臨缺席審理,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只能完全依靠舉證證明,否則法庭難以核實婚姻真實情況,案件容易被駁回訴求。為了確保能一次就判決離婚,我又花了幾天時間整理翻譯被告與原告及子女的電話錄音提交法庭,與子女的證言互相佐證欲證實“夏某與陳某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已經6年”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
開庭時間確定,但夏某長女已無法到庭審現場,為了避免“孤證”風險,與法庭溝通后帶著夏某長女提前去作了筆錄。因開庭時夏某的長子已滿18周歲,法律不在確定撫養關系,與夏某溝通后順勢放棄關于爭取長子撫養權的訴求。開庭當天法庭缺席審理,因庭前準備充分,判決結果夏某是比較滿意的。
裁判結果:
證據被采納:“經審查核實,原告夏某提交的第1、2、3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原告提交的證據被法院予以采信并作為案件事實的依據,第4、5組證據系雙方子女對原、被婚姻狀況的客觀陳述,證據之間能夠互相印證,本院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4、5組證據共同證實了原告夏某與被告陳某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滿六年”
判決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夏某和被告陳某雖自愿登記結婚,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致雙方相處不睦,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六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夏某提出離婚,依法應予準許,婚生子女......均已成年,不在確定撫養關系......被告陳某經公告傳喚,期限屆滿后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應訴答辯的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二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準予原告夏某與被告陳某離婚。”
律師寄語: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意味著放棄了答辯、質證的權利,但同時原告也失去了可以通過庭審詢問、調查而確定部分案件事實的機會,但不代表一定不能判離!重點在原告對自己主張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客觀事實,有責任提供足夠有效證據轉為法庭認可的法律事實!即使被告不出庭也能勝訴,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面臨被駁回訴訟請求或無奈撤訴的敗訴風險!

缺席審判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民事訴訟法》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只能對反訴作出判決,而不得將反訴與本訴一并作出缺席判決。因為本訴部分,法院應當按撤訴處理,但由于被告提出反訴后,本訴原告成為反訴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針對反訴被告不到庭的行為依法缺席判決。
2、《民事訴訟法》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4、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5、《民事訴訟法》131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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