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隱瞞妻子婚姻欺騙異性生子,妻子起訴法院,要求離婚,要求離婚損害賠償,這一主張能得到支持嗎?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最近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上海婚姻知名律所表示,雖然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但其行為屬于民法典第1091條第五項其他重大過錯,因此妻子有權作為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
丈夫抱養孩子,其實是他和別人生的
1995年初,黃某與關某相識。1996年登記結婚后,他從未生過孩子。2017年5月,黃某抱回一名男嬰,謊稱是兩名大學生出生的,因無法撫養。關認為他真的接受了這個男孩,并照顧好了他。
2020年下半年,關某從無意中發現的出生醫學證明中得知,該男嬰是黃某和婚外異性胡某所生,身心受到打擊和破壞。他在不能接受現實的情況下起訴離婚,并要求賠償離婚損害。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夫妻雙方應履行相互忠誠的義務。黃在婚姻中欺騙異性,生了孩子,不僅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而且違反了道德準則,使關承受了情感不忠的負擔和壓力,給關帶來了嚴重的身心傷害。黃對雙方離婚有重大過錯,關沒有過錯,在雙方離婚的前提下,黃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經過法官的解釋和推理,黃某和關某就離婚損害賠償達成協議,黃某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無過錯方的實際損失、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向關某支付了2萬元的離婚損害賠償金。

法官:有權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要求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利于維護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建立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上海婚姻知名律所據法官介紹,《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被遺棄的家庭成員;(5)還有其他重大過錯。上述規定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法官表示,雖然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黃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但其婚姻欺騙行為與民法典第1091條前四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相當,屬于第五項其他重大過錯。黃婚姻欺騙生子是關提起離婚訴訟的直接原因,關沒有過錯,因此法院支持關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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