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于2011年與被告孫某結婚,婚后生下一個女孩和一個男孩。雙方于2018年12月同意離婚,隨后于2019年1月再婚。再婚后,夫妻關系破裂。自2019年3月底分居以來,原告一直在煙臺工作和生活,被告一直在萊陽工作和生活。兩個孩子都和被告一起在萊陽上學和生活。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決:1。原被告離婚;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3.已婚女兒。兒子和被告住在一起,原告依法支付贍養費;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被告孫辯稱不同意離婚,雙方關系破裂,我們不同意離婚的原因是擔心原告負擔不起贍養費。
對于孩子的撫養意見,原告。被告同意孩子和被告住在一起,由被告撫養。原告主張從事服裝銷售,月底工資約1800元,傭金約2500元,每月負擔兩個孩子的撫養費1200元。被告主張從事卡車行業,月收入4.5萬元,要求原告每月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3000元,一次性支付全部撫養費。被告還要求原告在分居期間向被告支付贍養費、醫療費等5萬元,被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原告主張同意在分居期間向被告支付1萬元的贍養費。
原被告要求分割的共同財產為:原告主張婚后購買一輛牌照車,以被告名義登記,現價約5.6萬元。在這方面,被告聲稱該車是被告兄弟和被告父親支付的汽車購買和汽車貸款,目前價格約為4萬元。庭后,原告主張法院不要求分割所涉及的車輛。被告主張原告帶走家庭財產,要求返還金銀珠寶,婚前由被告購買;分居前向原告轉賬支付1萬元以上,要求返還。在這方面,原告主張,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給予原告1萬元以上,無權要求返還;原告分居時帶走的金項鏈和戒指是婚前原件。被告一起買的。
此外,原告還主張,2019年被告從事加工行業時,客戶欠款未支付,共有3萬余元的債權。對此,被告支付涉案債權,并將其作為工資支付給工人。雙方都沒有提交證據證實這一點。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結婚多年,有子女,但由于無法正確處理家庭關系,原告起訴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雖然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但承認原因。被告的關系已經破裂,不同意離婚的原因是擔心原告負擔不起贍養費;此外,雙方已分居多年,足以確認雙方的關系已經破裂,因此法院允許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原被告同意由被告撫養,法院支持撫養意見;原告應支付贍養費,贍養費金額應與原收入相結合。考慮到孩子的實際需要和當地的生活水平。上海婚姻著名律師綜上所述,法院裁定原告每月支付1650元。被告要求原告在分居期間支付子女撫養費,原告同意負擔,但雙方在金額上存在爭議,法院認為分居仍是婚姻期間,部分資金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實際原因。被告管理。控制自己的收入,被告在此期間承擔主要撫養義務,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孩子在分居期間,所以原告在分居期間應適當承擔撫養費,法院裁定為1.6萬元。
此外,原告自愿放棄對涉案車輛的財產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批準。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還珠寶、轉賬1萬余元的主張。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分割3萬余元債權的主張。

裁判結果
上海婚姻著名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有關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判決如下:
1、允許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孫某某離婚;
2、已婚女兒。兒子由被告撫養,與被告生活在一起。自2021年4月1日起,原告每月支付1650元至18歲,2021年4月1日至8月30日支付8250元;
3、原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支付分居期間的撫養費1.6萬元;
4、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由原.被告均承擔。
案例解讀
判斷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邊界是雙方關系是否破裂。雖然被告不同意離婚,但他承認原件。被告的關系確實破裂了,所以應該認定雙方都符合允許離婚的條件;父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原被告分居期間,雖然是婚姻關系存續期,但雙方各自管理收入,都由被告撫養。被告實際承擔了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上海婚姻著名律師因此,原告應適當承擔分居期間孩子的撫養費,更有利于保護多盡撫養義務一方的權益,更加公平合理,符合法律本身的內在要求。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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