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導讀:蔣小某雖在蔣某和沈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但與蔣某并無父女間的血緣關系。因此,黃某沒有義務為他人的女兒承擔撫養義務,盡撫養義務的應該是黃小某真正意義上的父親和母親。
案情簡介:女兒非親生起訴變更撫養權
2010年蔣某與沈某登記結婚。2011年3月女兒蔣小某出生。因感情卻嚴重失和,2013年8月,二人協議離婚,雙方協議:蔣小某歸蔣某撫養,沈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女兒獨立生活為止。2015年5月2日,蔣某帶女兒一起參加朋友聚會,一位朋友開玩笑說:你女兒長得一點都不像你!蔣某由此產生懷疑。第二天便攜女兒蔣小某去做親子鑒定,結果證明蔣小某確實非己所生,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自己并非蔣小某的生理學父親。
蔣某遂向法院提出訴訟,以女兒蔣小某非自己所生為由,要求變更蔣小某的撫養權。

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歸被告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上海離婚糾紛律師依據法醫鑒定中心關于親緣關系鑒定結論,表明原告蔣某與蔣小某無血緣關系,蔣小某不是蔣某所生之女,原告蔣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法院予以支持。后判決蔣小某由被告沈某獨自撫養,原告蔣某不需支付撫養費。
律師說法:女兒非親生該不該撫養 什么是過錯賠償責任
扶養義務是基于血親或擬制血親關系產生的。本案中,蔣小某雖在蔣某和沈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但與蔣某并無父女間的血緣關系。因此,黃某沒有義務為他人的女兒承擔撫養義務,盡撫養義務的應該是黃小某真正意義上的父親和母親。此外,本案中,蔣某也是受害者。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蔣某有權追究沈某的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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