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女公民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夫妻雙方因生育權沖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愿主張其權利。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懷孕后,妻子自主人流是對自己身體的一種處分,是對“不生育”的一種自由選擇。
結婚本身并不意味著雙方必須有孩子,如果夫妻間未曾達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無論是自主避孕還是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
咨詢上海著名婚姻律師綜上,不要說不生“二胎”,就算結婚后,妻子一個孩子也不生,也不構成侵害丈夫“生育權”。

法律依據: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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