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關于撫養權生效的判決書中支付撫養費的部分是能強制執行的,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關于撫養權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下面由上海離婚律師咨詢網為您詳細解答。

1、法院的訊斷、裁定及調解書一經見效即發生法律效能,對當事人擁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如果在當事人不主動執行見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請求強制施行。如果在當事人不主動執行見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無奈請求強制執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讓裁判書變成一紙空文,且會讓不主動履行的義務人逍遙法外,有損法律尊嚴。
2、對子女撫養權請求強制施行的案件不能視為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為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為。
該類施行案件主如果因為被請求人在法院訊斷見效后沒有根據訊斷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扶養而發生的,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施行無關撫養費、米飯錢、財富分割、遺產承繼、看望子女等訊斷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施行。有關個人和單元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為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后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在進入施行階段執行員會向被申請人告訴不執行見效法律裁判的前因,踴躍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處事情,盡可能以施行息爭的體式格局了案,法理不外乎道理,怙恃交惡構怨,實在最受傷的是子女。假如協商調解未果,則可以對被申請人訓誡教育,責令其履行。但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采取強制措施,進行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對于施行的時候題目法律有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請求執行書之日起跨越六個月未施行的,請求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撫養權也是能夠請求強制施行的,但與強制施行財富分歧,這其實是屬于強制執行行為,而且因為婚姻家庭要特別照顧情感倫理的特殊性,所以說這類強制執行自然有其特殊性。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撫養權一般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另一方的探望權的也必須尊重,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也要考慮到孩子的感受,如果孩子滿了十歲以上,可以由孩子決定跟隨哪方生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上海離婚律師咨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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