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中,夫妻離婚是一件正常的事情,關健是對未成年的子女要撫養好。通過本文案例,介紹關于小孩撫養問題 ,法院是怎么判的?上海離婚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希望能夠為您帶來幫助。

夫妻離婚是正常的事情,關鍵是要把未成年子女養好。在 Nanhui District,一對姓周的夫婦上法庭要求離婚。他們為不愿直接撫養13歲的兒子找了種種借口,但法院最終還是根據有利于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依法決定與周姓夫婦離婚,兒子周華(化名)與父親同住,母親每月支付250元至18歲的撫養費。
一、三進公堂要求判離
這對夫婦姓周,1990年通過介紹認識,1991年1月登記結婚,同年11月生下兒子周。結婚后夫妻感情一度還行,隨著兒子的出生,小家庭也倒和睦相處。但自2000年5月以來,夫妻經常因經濟等家務瑣事吵架,2002年4月,女方獨自回家與男方分居。同年9月和2003年5月,該女子兩次未經允許向 Nanhui Court 提出離婚申請。分居期間,兒子周華和父親住在一起。去年九月,她再次上法庭要求離婚。
二、拒養兒子各有理由
在法庭進行審理中,女方訴稱,雙方在人生觀、勞動觀等方面發展存在一個很大程度差異,故雙方可以經常容易發生一些爭吵,雙方企業長期分居,感情已完全沒有破裂,因此我們要求與男方離婚。由于學生自己對于在外租借房屋建筑居住,無力直接撫養兒子,故要求兒子隨男方共同學習生活,其每月需要支付200元撫養費。而男方辯稱,夫妻之間發生社會矛盾是事實,其同意離婚。

由于這個兒子淘氣、調皮,難以管教,其也無力直接撫養兒子,因此為了兒子就是要求隨女方共同提高生活。庭審后,法院承辦法官就他們希望兒子的撫養關系問題對雙方作耐心細仔的調解管理工作,但雙方仍各持己見,互相推諉。2005年3月17日法庭征詢了雙方的兒子周華的意見,周華認為教師如果孩子父母離婚,其愿隨父親一起實現共同努力生活。
三、尊重意愿兒子跟父
法院認為,該夫妻雙方近幾年來經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吵,且夫妻分居已達三年,雙方確已無法共同生活,應確認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故女方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兒子周華的撫養問題,由于雙方均認為應由對方撫養,根據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對十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現周華本人要求隨父親共同生活,故根據實際情況由其撫養較有利于兒子今后的成長教育,但作為母親應承擔兒子一定的撫養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在目前的離婚案件中,撫養子女的傾向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努力撫養子女,另一種是不愿意撫養子女。父母是孩子心理健康的第一營養素,離婚的創傷僅次于孩子的死亡。

因此,上海離婚律師認為,父母不帶孩子離婚是違法的,也違背了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根據孩子和父親的意愿,法院裁定孩子應由父親直接撫養,孩子的母親應支付孩子的贍養費,從而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保護了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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