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顧維鈞為顧維鈞的配偶,兩人于2011年登記結婚。2020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期間,顧維鈞與瑟舒保持非正當男女關系;在該期間內,顧維鈞多次通過微信向瑟舒以轉賬、發(fā)紅包的形式給付其11萬余元,并為瑟舒購買手機、平板電腦、臺式電腦、化妝品等其他物品。
2021年1月,顧維鈞、瑟舒協商一致認可顧維鈞贈與瑟舒的財物價值為14萬元,并由瑟舒在其身份證復印件紙上出具借條一張,認可向顧維鈞借款14萬元,承諾一個月內償還。2021年1月,顧維鈞與瑟舒通電話并錄音,瑟舒表示愿意償還上述款項,但瑟舒至今未按承諾付款。顧維鈞向法院起訴請求瑟舒返還顧維鈞14萬元的欠款及相應的利息,由瑟舒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顧維鈞與瑟舒之間的贈與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合同,顧維鈞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犯了顧維鈞的財產權利。顧維鈞作為財產共有人,對該14萬元依法享有一半的份額,顧維鈞主張瑟舒返還財產,依法支持其享有的份額部分即7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瑟舒給付顧維鈞7萬元,駁回顧維鈞的其他訴訟請求。
顧維鈞、瑟舒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顧維鈞與瑟舒之間的贈與合同違背公序良俗,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瑟舒因無效贈與合同行為取得的財產,依法負有返還的義務,返還的財產應為其因無效贈與行為取得的全部財產,原審法院判決瑟舒返還財產的一半不當,依法予以糾正。二審法院最終改判瑟舒給付顧維鈞14萬元,駁回顧維鈞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六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fā)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二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根據以上法律規(guī)定,本案顧維鈞一年之內向瑟舒贈與的財產達到十余萬元,而該贈與行為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且顧維鈞與瑟舒發(fā)展為男女關系,因此,顧維鈞在與顧維鈞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未經共同共有人顧維鈞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十余萬元贈與瑟舒,侵犯了顧維鈞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無效。同時,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雙方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對于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應取得一致意見,配偶基于不正當關系向第三者給付財產,違反公序良俗,損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財產權益,配偶另一方有權要求取得財產的第三者返還,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因此整個財產處分行為都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全額返還。原一審法院判決瑟舒返還財產的一半不當,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全部返還是正確的。上海離婚財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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