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本條是關于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在條件未成就時,不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規定。上?;橥馇殡x婚律師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楊某某與仉某某經他人介紹于2008年9月12日在合水縣何家畔鄉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夫妻關系較好,生女孩楊某某。2011年5月楊某某猜疑仉某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雙方多次發生糾紛,致夫妻關系不睦,2014年3月發生糾紛后仉某某攜女兒到娘家居住至今,楊某某提起離婚訴訟。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某與仉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后已生有子女,雙方應和睦相處,近年來雙方雖有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楊某某雖提供了仉某某與他人有染的證據,但不能證實其主張,不予采信。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不準予楊某某與仉某某離婚。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楊某某負擔。
楊某某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仉某某與同村男子薛某某有染且生有一子,導致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一審庭審時仉某某也同意離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于法無據。
請求:
1.依法撤銷合水縣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2.改判其與仉某某離婚;
3.判決婚生女孩由上訴人楊某某撫養,被上訴人仉某某給付孩子撫養費30000元;
4.判決由仉某某賠償其精神撫慰金50000元。
被上訴人仉某某答辯稱:
1.其與上訴人楊某某感情尚未徹底破裂,為了孩子健康成長考慮其堅決不同意離婚;
2.楊某某稱其與同村男子有染不是事實,如楊某某堅決要求離婚,女兒應判由其撫養,楊某某支付撫養費50000元,并向其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失費80000元。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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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婚姻登記記錄證明1份;雙方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以上證據均經過一審舉證和質證,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上訴人楊某某未提交新的證據,仉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女兒楊某就讀幼兒園學費收費票據1張及慶陽市人民醫院、合水縣人民醫院醫療費收費票據共10張,上述證據用于證明孩子學費及生病醫療費用均由其繳納,楊某某很少關心孩子。質證中,楊某某認為,以上證據真實性無法確認,醫療票據有一張注明患者是被上訴人,且認為上述證據和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經審查,以上證據并沒有直接注明繳費人的姓名,也不能直接證明楊某某沒有盡到照顧孩子的義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故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本案基本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楊某某與仉某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審判處不準離婚是否正確。經審查,雙方系自主婚姻,婚后已生有一女,雙方雖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使楊某某產生離婚的想法,但楊某某主張仉某某與他人有染,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考慮仉某某尚且珍惜其與楊某某的婚姻,且雙方分居不滿兩年,雙方尚有和好的可能,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一審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并無不妥。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處結果并無不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擬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楊某某負擔。
上海婚外情離婚律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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