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婚內個人財產是指婚后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以及夫妻雙方的其他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1)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

(2)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津貼及一方因身體傷害而發生的其他費用。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在當事人結婚前,如果父母為雙方出資購買房屋,則該出資應被視為給子女的個人禮物,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捐贈是給雙方的。
(4)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屬于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一方的特殊財產,如職業、工作、業余學習、興趣和愛好。軍人意外傷害保險、傷殘津貼和醫療生活津貼;一方有個人性質的補貼、個人保險費、醫療費用、傷殘費、保健費等。榮譽獎品、獎章等。一方收到的社會捐款;雙方同意擁有個人財產。
離婚時一方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另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另一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照顧。
離婚除了滿足部分條件之外,最容易引發矛盾的就是財產的分配問題,筆者發現,很多農民朋友根本不了解婚姻法的一些規定,尤其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經常引發糾紛,今天筆者就為農民朋友普及一下相關的規定,2019年離婚時,財產怎么分配?按照規定,不管責任在誰,以下5種情況屬于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1、“農村夫妻婚前財產”,這個很好理解,也就是說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買了車,買了房或者在農村建好房,這些都是屬于個人財產,
2、“父母死后,遺囑確定男女一方繼承的財產”,不管是在農村還是城市,父母去世之后,生前的財產都是由子女繼承,比如說:女方是獨生子女家庭,父母百年之后,遺囑上確定財產歸自己的女兒所有,那么男方這邊就無法分配,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3、“父母贈與子女的財產”,在農村,的確有些父母因為兒子結婚所需,把自己的積蓄全部拿了出來,去城里買房,而父母花錢買的房子,產權登記是子女的名字,那么這種情況下,將視為父母贈與子女的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不管責任在誰,因什么原因離婚,一方無權分割,如果是父母給首付,婚后夫妻兩人一起還貸,這種情況就不同了,比如說,男方的父母給了首付,產權登記兒子名下,婚后夫妻兩人共同還貸,那么房子的產權還是男方所有,女方只能拿到部分補償。
4、“夫妻兩人的生活用品”,男女結婚之后,都會有各自的生活用品,比如說:男方穿戴的衣服。鞋子等等……,女方使用的化妝品、首飾等等……,都屬于個人財產,當然,如果是很貴重的物品,那么另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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