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夫妻共同債務?時,婚姻存續期和夫妻共同生活是兩個重要標準,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是一個實質性因素,是一個基本屬性。上海浦東離婚律師講在審判過程中,應盡可能了解婚姻生活狀況,平等重視和保護債權人和債權人配偶的利益,不能忽視非直接婚姻糾紛,也不能簡單地推定舉證責任。
案情簡介:
陳光武因與王維東合伙經營鐵礦石而提起訴訟,并將董晶晶列為共同被告。董晶晶和王維東有兩段婚姻關系,涉及的合伙關系發生在第二段婚姻期,然后離婚。他們經常在婚姻中爭吵,再婚后關系沒有改善,仍然爭吵。
王維東一年四季都在做生意,孩子和家庭生活主要由董晶晶承擔。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董晶晶作為一名公務員,沒有參與經營,也沒有分享利益,陳光武沒有履行舉證責任,涉及債務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判決王維東支付陳光武銷售設備、合同費643600元和540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陳光武拒絕接受判決并提出上訴。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董晶晶與王維東結婚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2))第二十四條,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董晶晶未能證明是個人債務,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二審判決后,董晶晶申請再審,案件由六安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院判決:
經再審,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2)第二十四條是根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生活承擔。
對司法解釋的理解應當符合法律本身的意圖。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屬性。婚姻關系的存續期只是一種簡單的外部判斷形式,不能獨特。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分分合合多次,不同于正常的夫妻狀態。離婚手續在孩子高中入學考試后的第二天辦理。可以看出,矛盾歷史悠久,長期存在嚴重問題,也可以表明雙方的婚姻對雙方來說真的很難繼續。
他們在經濟和生活上都有自己的負擔。就他們各自的經濟能力和關系的矛盾而言,他們有一定的原因和基礎。雙方缺乏正常夫妻應有的相互支持和依賴,缺乏共同經營家庭生活的意向和努力。
因此,所涉及的債務不具有夫妻共同生活的特點,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原二審認定存在錯誤,原一審以董晶晶為公務員未參與經營為由否定,也存在不當行為。綜上所述,二審判決被撤銷,一審判決被維持。
法理解析:
1.對夫妻共同債務識別標準的分析。本案直接相關的規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釋(2)第二十四條,一直是審判的重點和難點。本著對法律的理解或回歸法律,堅持對司法解釋的理解,遵循法律本身的意圖,回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上海浦東離婚律師分析和確定夫妻共同生活應該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屬性,是實質性因素。同時,結合婚姻法司法解釋(2)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個人婚前債務用于婚姻家庭生活的,配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進一步反向論證,強調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質。在此基礎上,確定夫妻共同生活應該是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實質性要素,婚姻存續期只是一種簡單的外部判斷形式,不能簡單地轉化為唯一的標準。
2.婚姻狀況審查的事實和證據分析。在婚姻關系中,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往往很難找到。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語證據更容易形成和關鍵,需要注意證據的綜合考慮,檢驗證據之間的協調性。對于缺乏證據和其他真實證據,不能簡單地推斷案件事實的舉證責任。在本案中,當事人陳述和親友證人證詞、隔離詢問、細節,同時考慮親友參與家庭矛盾的客觀合理性,在案件、證據、事實協調的基礎上,仔細、全面的識別和選擇,最終得出安全的事實結論。上海浦東離婚律師一般來說,案件中的法律真實性應以追求客觀真實為主題。在確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盡最大努力使案件事實與客觀真相一致。
3.關于債權人與債權人配偶的利益平衡。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債權人和債權人配偶為基礎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本質上也是兩者權益的權衡和選擇,有時會消失,難以確定。在司法審判中,我們需要考慮到各方的利益。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多角度、多層次,每一項規定都發揮著獨特的作用,需要充分把握,才能實現公正。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在社會上的獨立性增強,婚姻中的身份依戀相對減弱,我們也需要注意配偶的獨立個性和婚姻生活的實際情況。在審判中,必須充分論證法律的適用或事實的發現,不得因涉及的非直接婚姻糾紛而放松或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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