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率越來越高了。許多人最終因為生活中的不和諧而離婚。所以,離婚需要一定的條件。只有滿足條件,婚姻才能解除。具體條件是什么?

下面由上海離婚訴訟律師為您介紹關于夫妻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辦理相關協議離婚必須建立符合的條件
1.雙方必須自愿同意離婚,并且雙方的意圖是真實的。
2.當事人應當妥善處分子女和財產。
3.辦理過結婚登記。
4.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單方申請進行離婚的條件問題是什么
1.配偶與他人重婚或同居
這個條件其實包括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1)婚姻關系當事人重婚不僅違反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則,而且違反刑法規定,受到刑事處罰。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法庭的另一方應被命令離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進行同居,就是有一方有妻子(或丈夫)還在學校外面“包二奶”、“養情人”或“養小三”的行為。違背了夫妻之間雙方應互負的貞操義務,無論是對于過錯方還是非過錯方可以提出我國離婚,都證明自己一個重要事實,即婚姻家庭關系已很難通過維持發展下去。人民需要法院可認定“夫妻個人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導致判決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網絡暴力是指通過進行毆打等方式對家庭社會成員的身體的折磨與摧殘。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摧殘、折磨自己家庭內部成員的身體或精神。遺棄則指有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教育且有履行管理能力的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的行為。上述研究情況的出現,已使得我國夫妻雙方信息很難結合在一起可以正常地共同學習生活,已嚴重破壞了婚姻對于家庭經濟關系發展存在的基礎。因此,法律制度規定了此種情況下提高級人民法院應作出離婚判決。
3.賭博、吸毒和其他惡習都沒有改變
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消費大量家庭財產,危害身心健康,這些不良習慣往往使他們上癮,不能自拔,無法履行家庭義務。 法律規定一方有不良習慣而不改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離婚判決。
4.因感情關系不和他們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諧長期分居,難以履行有關義務,夫妻關系接近名義死亡,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離婚判決。
其他導致婚姻破裂的情況
3.分居和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1)必須是因感情關系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情緒不和諧造成,以及雙方自愿約定分居的各種情況。 例如,夫妻在兩個地方工作,由于距離不大的條件不能同居,或者在外工作之一不能同居。 這種分居不是夫妻之間不和諧的結果,即使時間延長,也不符合“以不和諧分居”離婚的法定要求。
在其他情況下,夫妻關系良好,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分居。這種情況下,也不符合“因情感不和而分居”的法律條件,應當允許離婚。
分居作為法律上應當允許離婚的情形,必然是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造成的。
(2)分居制度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或者兩年。(不能進行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天起,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第二,分離必須是連續的,分離時間必須是連續的計算。同居后分居的,從同居后分居的次日起重新計算。你不能把你們分開的次數加起來。
(3)夫妻分居的本質是不履行性生活的義務。
對于我國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地理解為分開進行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教育住房環境條件所限,并非沒有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并不能夠排除夫妻雙方之間的性生活。他們自己可以通過利用這些種種管理辦法,來滿足要求夫妻生活之間的相互發展需要。所以,作為一種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時間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兩年”一詞應以證據證明。
雖然我國婚姻法規定“因情感不和而分居兩年”是可以準予離婚的法律案件之一,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要達到離婚的目的并不容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院認定必須依靠證據來支持。

以上就是辦理離婚需要具備的相關法律條件,其實最好還是雙方進行協議進行離婚,如果您也在為離婚問題所困擾,可以咨詢上海離婚訴訟律師也可以委托我們辦案,我們將最大化的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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