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兩年不知去向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這里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失蹤人員的配偶,在本案中是白。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那么怎么理解下落不明呢?通常公安機關立案需要兩年時間,這個條件是可以滿足的。滿足這個條件再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三個月過去了,仍然沒有消息,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失蹤。
又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死亡失蹤,另一方可以提出我國離婚法律訴訟的,應準予雙方離婚。
根據《民法總則》第47條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通過以上,配偶之間可以實現向人民法院進行申請世界宣告該自然人死亡。第51條規定:被宣告死亡教育的人的婚姻家庭關系,自死亡宣告成立之日起消滅。也就是說,如果一個白雪梅不起訴離婚,而是一種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死亡這樣的話,法院宣告齊天死亡的判決一旦發展作出,白雪梅就和齊天解除了對于夫妻雙方關系。
以上分析這些生活方式都能達到解除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教育效果,但在離婚效率和財產分割上會產生一定差異。
以第一種方式進行離婚的,法院會依法審查兩人之間是否具有感情破裂,如果人民法院工作不能作為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第一次很有可能我們不會判離,一般都要等到第二次起訴才能獲得成功離婚。在第二次判決離婚時,在能查明財產安全情況的基礎上,法院有可能通過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社會來說,平均分割的方式方法比較分析常見。
第二種方式離婚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需要,在宣告離婚的同時,指定財產托管人,一般委托其成年子女、父母等代為保管。由法院裁決。 一般情況下,財產托管人不了解夫妻共有財產的構成,如果學梅不能提供明確的所有權證明,法院也不會對該財產進行分割。

根據第三種選擇,申請宣布死亡的配偶將獲得他或她在兩人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以及在已宣布死亡者財產中的份額。
在實際案例中,許多“找不到的被告”實際上并沒有消失或死亡,而只是逃避離婚訴訟。因此,法院在受理因離婚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的案件時非常謹慎。與簡單的離婚訴訟相比,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結果更為嚴重,因此大多數離婚案件往往以“被告缺席審判、法院公告送達”的形式收場。
對于企業逃避離婚訴訟活動的人,我要提醒的是,雖然可以逃避訴訟可拖延離婚自由時間,但往往也會讓案件不斷朝著更加不利于未出庭的一方經濟發展,所以,建議此招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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