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對于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信息處理。此規定即是我們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為已婚夫婦、未形成婚前同居、非婚同居等婚姻關系的男女、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 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從締結合法婚姻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一方取得的財產,不僅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還包括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和夫妻約定的財產除外。
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進行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管理實際市場占有,如果企業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問題例如稿費,但并未根據實際工作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提高財產。
同樣,如果婚后出版物同意支付供款,但直到婚姻終止才收到供款,則供款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享有平等的共同財產所有權,雙方享有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義務。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特別是,除非另有約定,配偶一方應征得另一方同意處置共同財產。
5.無法證明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被推定為配偶的共同財產。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對于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信息處理。此規定即是我們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研究也有一些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可以證明自己屬于他們夫妻一方個人企業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之間共同財產。”
6.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均分配。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實際情況和照顧子女和妻子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7.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先分給配偶另一方,其余財產為死者財產,按繼承法處理。
綜上所述,嫁妝財產一般不屬于婚后所得的財產。一般這種財產只要沒有約定,就屬于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權取得這種財產。因此,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得到承認,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上海離婚訴訟律師提醒您,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良好途徑,如果我們能夠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我們可能遇到的那些問題,較好的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如果您還有其他一些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 上海婚姻律師視角:起訴離婚被告 | 上海離婚律師視角:妻子起訴離婚 |
| 上海婚姻律師視角:女方起訴離婚 | 上海離婚律師視角:女方起訴離婚 |
| 上海婚姻律師視角:女方起訴離婚 | 上海離婚律師視角:沒證據起訴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