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朋友們!今天咱們來聊聊一個重要的話題:離婚損害賠償。離婚后過錯方到底要不要承擔損害賠償呢?別著急,讓上海離婚官司律師來給大家好好說道說道。要是有重婚、家暴之類的情況,在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能不能讓過錯方給賠償呢?離婚損害賠償有沒有時效限制呢?下面,就給您講講這里面的門道。

首先,咱們來看看啥情況下能夠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第一種情況,重婚行為。重婚分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法律上的重婚就是,有配偶的人和別人結婚,或者明知道別人有配偶還跟人家結婚。事實上的婚姻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事實上婚姻是說男女雙方在客觀上有長期共同生活的目標。廣義的事實上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沒經過結婚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婚姻法》把這列入損害賠償的事由,要求過錯方得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上的重婚是當事人用欺騙手段取得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法律是認可這種重婚的。這行為嚴重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種情況,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不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但是呢,在這種情況里,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到底多長時間算同居,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學者覺得最高法律機關應該在審判過程中積累經驗做出相關司法解釋,方便法官裁量。但我可不這么看,如果法律對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的時間做具體規定,那不是給犯錯的一方鉆空子了嘛!假如法律說已婚配偶一方跟婚外異性共同生活一個月就算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那過錯方就跟婚外異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個月,可這種行為已經能讓婚姻當事人感情破裂離婚了,就因為時間不夠達不到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這哪能體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呢?
第三種情況,實施家庭暴力。實施家庭暴力就是行為人用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都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好多人覺得家庭暴力是家務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別是在一些經濟不太發達、文化水平相對落后的地方。甚至有人覺得丈夫打老婆、家長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在中國,受“家丑不可外揚”觀念影響,家庭暴力往往不能及時解決,時間長了,很容易導致婚姻關系破裂。
第四種情況,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指用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經常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讓其在精神或者身體上受到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那就構成犯罪了。我國《刑法》第260條明確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條明確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接下來,咱們再說說離婚后能不能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基本案情】
劉某和王某在2007年1月結婚。因為雙方戀愛時間短,了解不夠,婚后王某經常因為瑣事對劉某大打出手。后來,劉某決定離婚,和王某達成了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2008年3月16日,劉某在律師的陪同下到法院起訴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她實施家庭暴力,讓她身體受到傷害、精神遭受巨大痛苦,要求王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王某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后,覺得都已經協議離婚了,不應該再賠償精神損害。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王某對劉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有醫院診斷證明,有派出所出警與詢問筆錄,有居民委員會干部的證明。導致婚姻解體,王某存在很大過錯。雖然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但是在離婚協議中劉某并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她起訴的時候也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所以對劉某的訴訟請求給予了部分支持。

【案例分析】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有配偶的一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事由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要對無過錯方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協議離婚后又提起損害賠償訴請做出規定: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還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超過時間就不予支持。這個案子里,劉某在離婚協議中沒有明確放棄精神損害請求權,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大家看到這兒,相信對上面說的規定已經有所了解,也有了個基本認識。要是您對上面的內容或者其他問題還有疑問,歡迎咨詢上海離婚官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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