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會讓離婚更難嗎?
依照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自離婚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也就是說,以前協議離婚的夫妻一起去一次民政局,就可以拿到離婚證;有了離婚冷靜期后,協議離婚的夫妻需要共同前往民政局兩次,才能拿到離婚證。第一次是離婚登記申請,然后經過30天的冷靜期,夫妻倆再一起去民政局領離婚證。超過30天未去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60天時間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因此客觀上對于協議離婚的夫妻來說,離婚確實變得更難了,程序更多,時間更長。也因此被部分網友誤解為“一方不想離,婚就永遠離不成”。還有很多人擔心,家暴受害者還能順利離婚嗎?“如果不想離婚的一方有家暴情況,另一方鼓起勇氣離婚,結果等來冷靜期,怕不是要冷靜到涼透了!”
事實上,“離婚冷靜期”適用于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情況,不包含起訴離婚的情況。沒有冷靜期的時候,協議離婚也是要雙方都同意才能離,一方不同意就不能離。如果一方要離、一方不愿離,就無法協議離婚,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判離,會先進行調解。最少半年后再次起訴離婚,才可能會判決離婚。除非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情形,調解無效的,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應準予離婚。

因此,遭遇家暴等情形時,起訴離婚往往是更好的選擇,不但可以讓受害者跟施暴者解除婚姻,涉及違法時還會依據《反家暴法》對施暴者進行相應懲罰。
對于設置離婚冷靜期,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在12月4日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在相關要件方面沒有本質的變化,主要是為那些草率離婚、沖動離婚的人增加一個門檻——是不是考慮清楚感情確已破裂,是不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深思熟慮離婚者有之,沖動斗氣離婚者也有之,違反法律的繩之以法,沒有違法的導之以行,或許這才符合冷靜期政策的初心和善意。當然,一項政策的制定并非永恒不變,實施之后需要不斷地跟蹤、觀察、總結、反饋,如何更加合理地執行,如何進步,是制定者接下來要做的工作。
如何正確看待離婚冷靜期
1、增設離婚冷靜期制度的意義何在?
冷靜期,是解決堅守離婚自由法律、權利底線與抑制離婚率快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之間矛盾的折中辦法。很多時候,一些人特別是年輕人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或是到法院起訴離婚往往并沒有經過深思熟慮,而是出于賭氣或是一時沖動下的選擇,其實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還有挽回和修復的可能。在此種情況下,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可以讓夫妻雙方在冷靜期內進行情緒調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選擇,從而有效避免沖動離婚情況的出現。另外,設置離婚冷靜期有利于完善我國離婚制度,協調婚姻當事人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案例君補充: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立,有助于減少輕率離婚,完善我國的離婚制度,強化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職責。

2、離婚冷靜期是否限制了離婚自由?
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沖動離婚,但離婚主動權仍然掌握在夫妻雙方手中。離婚冷靜期內是否撤回離婚申請、冷靜期屆滿后是否申請離婚,仍然取決于夫妻雙方。
另外,民政部門僅對夫妻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沒有爭議的婚姻關系予以處理,若夫妻雙方未就離婚事宜協商一致,則無法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要求離婚一方還可以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解除夫妻關系。所以在離婚登記程序中引入離婚冷靜期并不影響離婚自由。
3、夫妻一方離婚態度堅決,是否可以拒絕執行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條文是離婚登記程序中引入冷靜期制度的法律依據。換言之,是從法律的高度對登記離婚程序作出限制性規定。所以,即使一方離婚態度堅決,也不可以拒絕執行冷靜期。但是,如果冷靜期屆滿后,雙方無法就離婚協商一致,堅決離婚的一方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除婚姻關系。

4、離婚冷靜期是否不利于保護被家暴者?
對家暴零容忍,是社會不容踐踏的文明底線,冷靜期絕對不是家庭暴力的“庇護傘”。對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當事人多向法院起訴離婚。家庭暴力屬于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間沖突。如果認定存在嚴重的家暴情形,當事人因家暴要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則法院不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受到傷害。另外,家暴受害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5、離婚冷靜期內強行發生兩性關系,是否涉嫌強奸?
離婚冷靜期內仍然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婚姻關系在此時并未實際解除。因此,雙方仍然享有夫妻權利,也應依法履行夫妻義務。但這并不代表一方可以違背另一方的意愿發生兩性關系。離婚冷靜期內發生兩性關系以雙方意愿為前提。若違背妻子意愿,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的,則可以認定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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