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院已有離婚判決,可以向中國內地法院再次提起訴訟嗎?
(一)當事人未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一方可向中國法院另行起訴。
(二)雖然已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但僅就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的內容另行起訴的,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可以受理。
在中國內地法院起訴離婚,可以要求分割境外資產嗎?
《民法典》對于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未區分境內外財產,只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都可以依法律或協議進行分割,但是境外資產存在信息查明及外國法律適用問題,司法實踐中有不同處理:
(一)可查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予以分割。
(2013)年海民初字第05835號——法院經審查,查明當事人在境外的資產涉及在英國的車輛、銀行存款、住房及份額,最后依法對境外資產進行分割。
(二)無法查明境外財產情況,不作處理。
(2017)滬0115民初96676號——法院認為被告名下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證券賬戶系境外財產,法院無法查實該賬戶情況,故不作處理,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
中國法院對境外資產作出的判決,當事人可依據財產所在國法律向當地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或就財產分割向當地法院提起平行訴訟。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及要求?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
(二)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書
(三)經過公證認證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原件及經證明的中文譯本
(四)經過公證認證的外國法院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證明文件及經證明的中文譯本(判決原告為申請人時)
(五)經過公證認證的判決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及經證明的中文譯本
(六)如是判決中的被告作為申請人的,且提供第(五)項證明材料有困難的,可以用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代替。

如何確定涉外婚姻訴訟管轄的人民法院?
(一)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
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四)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
金山衛鎮律師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一方是外國人另一方是中國人,或者雙方是外國人但有一方在中國經常居住:
1. 被告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 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但有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 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境外(含港澳臺)法院離婚判決,如何在中國內地法院承認與執行?
(一)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1. 有締結或參加國際條約的按條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申請承認;
2. 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按協議規定申請承認;
3. 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一方是中國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
(二)港澳臺的離婚判決:
1. 香港:目前《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尚未生效,司法實踐中有不同處理:
(1)受理申請:參照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相關規定,對香港離婚判決進行申請承認。例如:(2019)鄂10認港1號民事裁定書
(2)不受理申請:認為內地法院與香港法院尚未就相互承認和執行離婚判決事項作出安排,申請缺乏法律依據。例如:(2013)佛中法民一初字第14號民事裁定書
(3)金山衛鎮律師將離婚判決作為證據審查:就當事人只要求履行判決中財產分割協議的,部分法院不以判決的申請承認為前提,而將香港離婚判決作為證據來審查,在沒有相反證據情況下,認為當事人不能對抗已生效判決中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例如:(2016)粵01民終15814號民事判決書
2. 澳門: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規定向內地法院進行申請承認。
3.臺灣: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規定向內地法院進行申請承認。上海離婚財產律師
外國法院已有離婚判決,可以向中國內地法院再次提起訴訟嗎?
(一)當事人未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一方可向中國法院另行起訴。
(二)雖然已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但僅就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的內容另行起訴的,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可以受理。
在中國內地法院起訴離婚,可以要求分割境外資產嗎?
《民法典》對于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未區分境內外財產,只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都可以依法律或協議進行分割,但是境外資產存在信息查明及外國法律適用問題,司法實踐中有不同處理:
(一)可查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予以分割。
(2013)年海民初字第05835號——法院經審查,查明當事人在境外的資產涉及在英國的車輛、銀行存款、住房及份額,最后依法對境外資產進行分割。
(二)無法查明境外財產情況,不作處理。
(2017)滬0115民初96676號——法院認為被告名下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證券賬戶系境外財產,法院無法查實該賬戶情況,故不作處理,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
中國法院對境外資產作出的判決,當事人可依據財產所在國法律向當地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或就財產分割向當地法院提起平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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