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是指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兩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婚姻關系的訂立在國外離婚時卻在國內的情況,那么涉外婚姻離婚需要什么程序?要提交哪些資料呢?上海涉外律師下文為你介紹。

一、涉外婚姻離婚的程序:
1、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國民同外國人(包孕無國籍人)的婚姻,包孕涉外成親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國民同外國人、本地住民同香港住民、澳門住民、臺灣住民、華裔之間的婚姻。依據我國法令,我國公民和外國人成親合用婚姻締結的法令,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2、請求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國民法院受理請求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作了如下規定:
一、中國國民向人民法院請求抵賴本國法院離婚訊斷,人民法院不該以其未在海內締結婚姻關系而謝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本國國民向人民法院請求抵賴本國法院離婚訊斷,假如其離婚的原配頭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抵賴本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能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依據《對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3、離婚登記程序:
《婚姻掛號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國民同本國人在中國本地被迫離婚的,本地住民同香港住民、澳門住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掛號的本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自己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兩邊當事人配合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掛號的香港住民、澳門住民、臺灣住民、華裔、外國人除應該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劃定的證件、證實資料外,香港住民、澳門住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該載明兩邊當事人被迫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辦理離婚掛號的當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殺青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動能力人或許限定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成親掛號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訴訟離婚程序:
《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統領以下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龐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肯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國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領;原告住所地與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以下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領;被告住所地與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民國共和國領域內寓居的人提起的無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降不明或許宣布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修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禁錮的人提起的訴訟。
以來是,假如原告在國外假寓,被告可向被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寓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假如被告在國外假寓,可向原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寓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關于不在我國寓居的外國人,不能來我國法院親身列入起訴、應訴的,能夠委托我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外國人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托書或上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

此外,依據《維也納領事關系條約》劃定的準繩,外國人一方不在我國境內,或因為其余緣故緣由不克不及當令到我國法院出庭時,在沒有托付的情況下,該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包孕經我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國法院出庭,參與離婚訴訟。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咨詢上海涉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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