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民事法律訴訟制度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但是我國涉外離婚經濟案件中的被告很有發展可能是一個外國人,在中國企業沒有自己住所,也沒有可以經常居住地。那涉外離婚案件去哪起訴呢?上海涉外離婚律師下文就為您介紹。

一、何處起訴涉外離婚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我國處理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一般原則是: 我國法院受理涉外離婚案件,以原告為被告,被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不在我國境內居住,但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還有一些具體規定如下:
1.中國公民一個生活在國外,另一個生活在中國。無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起訴,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中國社會公民對于雙方企業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以及人民通過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 中國公民、外國人在中國請求離婚的,由中國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外國人向本國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管轄。
4.配偶雙方都是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在中國提出離婚的,由人民法院確定一方的居住地或者住所在中國,由人民法院管轄。
5.居住在境外的華僑在中國境內結婚后必須由結婚的法院或者國籍國法院管轄的,對離婚訴訟不服的,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一方在該國原結婚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居住國法院以受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可以對在國外結婚定居的中國公民、當事人原居住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中國公民提起離婚訴訟。
二、涉外離婚的訴訟法院如何確定
主管法院在涉外離婚案件中認定的情形主要有:

1.程南和趙是中國人。他們是夫妻。他們倆都在國外定居了。他們倆在中國登記結婚。二人出國定居時,程楠的最后居住地是 B 地,趙的最后居住地是 C 地。如果程楠在國內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甲、乙、丙三級法院有管轄權,程楠有權在三級法院中的任何一級法院提起訴訟
2.程楠和趙女來自中國,是夫妻。現在在國外生活,在國外登記結婚。在他們離開中國到國外生活之前,程楠的原戶籍在A地,趙女的原戶籍在B地,程楠的最后居住地在C地,趙女的最后居住地在d地,現在如果程楠向國內法院起訴離婚,A地、B地、C地、d地都有法院。
3、程男與趙女系中國籍,雙方系夫妻之間關系,現趙女居住生活在國外,程男居住在中國國內,程男的戶籍在A地,趙女的戶籍在B地,現程男若向社會國內的法院進行起訴要求離婚,則A地的法院有管轄權,而B法院工作沒有國家管轄權;若趙女向國內人民法院可以起訴我國離婚,則也是A地的法院有管轄權,而B法院認為沒有提出管轄權;若程男在起訴離婚前已離開A地并在C地連續一個居住時間超過企業一年,則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C地的法院,而A地和B地的法院對該案我們沒有建立管轄權;
4.城門和趙武門是中國公民,已婚,目前城門和趙武門居住在國外,城門戶籍在A,趙武門戶籍在B,城門在國內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甲、乙雙方的法院均有管轄權,程有權選擇任何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上海涉外離婚律師有話說:在司法實踐中,因涉外離婚案件的情形比較復雜,在確定管轄法院時需要考慮夫妻雙方國籍、居住國、婚姻締結地等多重因素。對于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可以是婚姻締結地的法院,也可以是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務中,一定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選擇正確的、能夠進行管轄的法院提起涉外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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