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因為感情問題而離婚時,大多數人還是寧愿協議離婚。在下列情況下,配偶同意離婚,并決定將財產交給兒子,但沒有轉讓。那么,配偶中的一方可以后悔并撤銷禮物嗎?然后徐匯婚姻律師會給你更多的細節。

一、案例回顧:離婚時后悔把房產給了兒子。
李某與王某因感情關系不和其他協議進行離婚,并辦理了我國離婚財產登記。在離婚經濟協議中,雙方可以約定獨生子李乙由王某撫養,二人之間共同需要購置的房產歸李乙所有。后該房一直存在未辦理過戶手續,李某仍與王某、李乙在該房中居住。現李乙起訴工作要求李某辦理過戶手續并騰房,李某則以贈與企業房產公司未辦理過戶為由要撤銷或者贈與。
二、爭議焦點:離婚協議中捐贈給子女的財產是否可以任意撤銷
關于離婚協議中給予子女的財產是否可以任意撤回,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可以認為,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產未辦理過戶手續問題或者沒有經過公證,也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環境公益、道德教育義務工作性質,贈與企業財產的權利未發生風險轉移,贈與人可依據贈與合同的有關法律規定要求撤銷贈與。
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即財產分割的內容是離婚財產的協議,具有很強的人際關系屬性。在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產是夫妻雙方就共同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不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保護和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贈與人不能任意取消。
三、律師: 離婚協議中贈與的效力
第二種觀點意見是正確的,理由進行如下:
首先,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贈與,它不應適用于合同法中關于贈與的規定。離婚協議往往涉及到身份關系改變后的財產關系協議,如子女撫養、財產捐贈等,具有強烈的人際關系和道德性。夫妻財產分割的問題,以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為準,除非訂立協議時有欺詐或脅迫行為,不得變更或解除協議。
其次,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的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同意將財產留給子女,是基于原婚姻的特定人身關系,具有保護和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質,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最后,夫妻約定將財產贈與子女,是雙方為子女設定權利的行為。夫妻一方無權單方任意撤銷贈與,而應取得離婚協議另一方的同意。否則,其任意撤銷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產的行為是建立在人身安全關系管理基礎知識之上的,其有別于單純的贈與企業行為,不能發展當然可以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準許一方當事人任意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行為,不僅會導致一些不法侵占他人生命財產這一現象已經發生,而且也會給善意一方或者教育子女生活造成這些物質和精神環境損害,與法律文化精神相悖。
財產已轉讓,但未離婚,對于已簽訂離婚協議并已得到部分執行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如何判斷離婚協議的效力?
四、房產已過戶但未離婚。
王某與陳某因感情關系不和協議進行離婚,王某在離婚財產協議中同意我們將與陳某共同發展所有的一套房產中可以自己所享有的一半市場份額贈與陳某,該套房屋歸陳某所有,雙方企業均在我國離婚協議通過書中教師簽字,且已為陳某辦理了過戶登記相關手續。后王某反悔,不同意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陳某訴至人民法院。
五、未登記但部分履行的離婚協議是否生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均已簽署離婚協議,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圖,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得食言。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只需確認離婚協議的有效性即可。
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沒有辦理離婚登記,但離婚協議失敗了,雙方約定的財產仍然屬于共同財產,一方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六、離婚協議的效力以及如何進行判定
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原因如下: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婚姻登記機關確定雙方確實是自愿的,子女和財產已經妥善處置,就會簽發離婚證書。”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及由此引起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離婚協議在雙方簽字時成立,但其生效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因為離婚協議不是普通的合同關系,而是涉及人身關系的特殊協議,離婚協議的效力除了應具備一般協議的生效要件外,還應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相關手續的具體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本案中原、被告雖然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可以表示,但雙方未持此協議書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因此,該協議書不具備登記制度這一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我國民事法律環境行為的構成生產要素,不具有法律法規效力。

徐匯婚姻律師覺得,離婚協議書中所約定的財產仍屬于夫妻之間共同財產,應根據學生實際發展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安全進行市場分割,但可以依據該份協議通過結合中國其它證據來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出現問題及家庭社會財產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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