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只持有軍官證,而沒有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此在辦理掛號的時間,需求戎行出具婚姻狀態(tài)證實?!缎禄橐鰭焯枟l例》實行后,如成親兩邊一方是軍人、一方是地方人員,地方人員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但軍人一方仍然要按原來規(guī)定辦理。徐匯婚姻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一、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統領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并以此來區(qū)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伉儷兩邊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伉儷兩邊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伉儷兩邊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 即戎行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伉儷兩邊中有一方黑白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聯系戎行實踐, 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公布了《戎行貫徹實行〈婚姻法〉多少問題的規(guī)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規(guī)范,明確規(guī)定:
1、現役軍人離婚,應該莊重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2、現役軍人請求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
3、團級以上單元政治構造出具批準離婚地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4、軍人離婚的檢察、掛號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軍婚離婚辦理手續(xù)時需求軍人一方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辦理成親登記時應該出具以下證件和證實資料:《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態(tài)證實》和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對于軍婚訴訟題目擁有必定的代表性,精確處理好這一問題有助于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部隊的戰(zhàn)斗力。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又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并以此來區(qū)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伉儷兩邊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伉儷兩邊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伉儷兩邊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戎行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第四,伉儷兩邊中有一方黑白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徐匯婚姻律師認為,因為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離婚訴訟統領與一般離婚訴訟統領有所差別,不克不及簡略的合用“被告就原告”準繩。《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劃定:“對國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領;原告住所地與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