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約定離婚后,一方不愿按照離婚協議將其名下的房屋贈與子女或者他人的,另一方請求法院責令一方按照協議辦理房屋轉讓手續。
上海離婚律師專業答:實際上,協議離婚后,一方經常反悔,拒絕交付離婚協議約定的贈與房屋。在這方面,贈與人的原因往往是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的規定,主張無條件撤銷贈與。贈與人的觀點是錯誤的。
原因是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的協議不構成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免費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構成贈與合同的前提是贈與人將其財產免費給予受贈人,而不要求受贈人為此付出代價或承擔任何義務。就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而言,實際上很少有受贈人在離婚協議中確認接受贈與。

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所謂的贈與不在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達成協議,不構成贈與合同。由于不構成贈與合同,一般不存在贈與人根據《民法典》撤銷的可能性。那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何評估贈與人在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呢?
上海離婚律師專業認為,這是贈與人承諾為另一方同意離婚而履行的義務。該義務的特殊之處在于,贈與人支付房屋的義務不是向離婚協議的另一方履行,而是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履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的規定,夫妻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圖,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由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前提是雙方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急于離婚的一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作出一定的讓步。在這種離婚協議中,雙方的主要義務是受贈人配合受贈人辦理離婚協議,受贈人將房屋交付給第三人。當對方已按照約定終止婚姻關系時,贈與人也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支付房屋的義務。贈與人不履行義務的,構成違約,離婚協議對方有權要求法院責令其履行房屋交付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可以理解為上述精神的體現。中國正在法治化,離婚協議的簽訂和履行應當貫徹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于那些在簽訂協議時不打算履行協議的當事人,特別是那些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做出巨大讓步,以換取對方迅速同意離婚的權宜之計,他們往往會,根本不打算認真履行協議的當事人,絕不能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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