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著生存程度的進步,夫妻共同財產再也不限于取款、家具和金飾,而是轉向多元化。其中包括固定財產,如汽車、家用電器、家具等;金融資產,如股權、期權、股票等;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等,內容比較豐富。離婚后發現一方隱藏轉移財產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要求進行分割財產,夫妻在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法的認定,并根據公平平等的方式進行離婚財產分割,但如果一方隱藏轉移財產的,則造成了另一方的利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重新分割。接下來就由上海離婚協議律師為您講解藏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再次分割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發明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請求再次分割財產嗎?

1、可以,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2、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述“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下列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1)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三)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發明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能夠要求再次分割財富,但若是別人有潛藏或者是轉移財產的行為時,已經是離婚后的兩年之后,或者是發現此類行為的存在,但是卻沒有證據的,那么此時即使向法院提出分割財產的請求,在極大的情形下也不會被受理。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為了防止一方私自轉移財產或者隱藏轉移財產的情況,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申請財產保全,并對夫妻之間的財產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出現自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情況,夫妻另一方主體在發現此類行為的存在時,可以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財產保全。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以上就是上海離婚協議律師為您講解藏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再次分割的相關法律知識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離婚協議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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