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的婚姻律師 離異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訂立協議時,要有意平和,保持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具有可操作性,不要太簡單,約定內容不能太寬泛。如協議中約定,財產已經分割完畢,雙方不負任何責任。由于協議中沒有顯示有什么財產,如何分割,所以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完畢了,說明財產已經不需要分割,在誰的名下就屬于誰,而另一方卻認為由于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視為約定不明,不應分割,應依法分割。如果許諾在不能同等協商的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此外,還應防止在離婚協議簽訂時一方隱瞞財產,因此,不能做出類似于“男女雙方名下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無其他財產糾紛”等約定,以避免在離婚后失去起訴對方隱瞞其他財產的機會。以下從一些細節上探討如何簽訂離婚協議:

(1)離婚協議的內容過于簡單,難以操作。
例如,協議中規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由男方撫養,財產分割完畢,雙方都同意離婚的,雙方都同意。”
子孫后代的撫養問題沒有什么爭議,即使有爭議,也可以輕易地由法庭解決。而產權主體漏洞則更為嚴重,“產權已分完”就意味著雙方對產權的數額、分割方案、分配數等已經達成一致,并且處置完畢。然而,到底有什么財產,如何在分割協議中體現出來呢?例如許諾,就會產生兩種相反的觀點:
首先,既然已經完成了財產的分割,說明財產已經不需要分割,在誰的名下就屬于誰;
二是由于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財產項目和處理方式,應視為約定不明不能分割,應依法分割。
由于爭議較大,難以協商解決,同樣的解決辦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中一些一般性條款的范圍太廣,可能對弱勢一方造成危險。
例如,協議中規定:“男女雙方名下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男女雙方之間沒有其他財產糾紛”。與往常一樣,在協議離婚時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對對方財產已知的情況下的意思披露表現,但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瞞了財產或存款,而據此而取得勝利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該協議風險更大。
三、貸款房屋的交付和處置。
與一般情況相同,只要夫妻雙方因房產分割離婚協議而變更了主債務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的變更手續。但也有一些夫妻貸款期限較長,如30年還貸期,且每月償還額較高,如4000元以上,而且變更后的還貸人每月收入不到貸款金額的兩倍,銀行一般不會贊成改變借款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所以,夫妻在簽訂房屋分割協議之前,要仔細看銀行是否改變了貸款主體或改變了共同抵押人。
此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時,通常銀行也會像往常一樣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變更手續。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在場,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代理變更,授權委托書的相干部分必須進行公證。
假設沒有銀行貸款的牽連,當事人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同時到場。所以,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是緊張的,但執行離婚協議則更加緊張。在離婚之后,雙方應本著誠信,互相配合。但是在很多時候,誠實只是一句空話,男人和女人離婚后往往還會有恨,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征象比比皆是。所以,離婚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一方不履行義務時的懲罰措施,例如許諾,以促使義務方履行義務。例如,對逾期不付房款的違約責任,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后果等等。
在此基礎上,結合國稅發[1999]391號文件中有關離婚后房屋所有權變更是否征收契稅的規定,提出了夫妻共有房屋應否征收契稅的問題。由于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的房屋產權歸屬于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非現行契稅政策規定的房屋產權轉讓行為。對離婚后原屬于共有的房屋,不征收契稅。所以,假設由于夫妻離婚后房屋產權人變更,就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同意的話,房價就會減少1.5%-3%的契稅。
四、銀行存款的約定與處理。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都是重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分外就是一些不太關心、整天忙于工作的男人,他們還不知道家里的積蓄存到哪家銀行,甚至不知道家里有多少存款。為使財產分割透明化,并防止漏分,還特別需要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存在誰的名下、存在哪個銀行。若離婚后,給付任務方未能履行其義務,另一方也可以及時向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中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詢存款的支取情況和存款去向。
很多離婚協議中,對銀行存款的處理每一次都約定:“每個人名下的存款都屬于每個人”。筆者認為,許諾有好壞之分,好處在于許諾人簡單明了,省事又省力,節省開支;壞處是,如果一方有不知情的存款,許諾人處理了存款后,即使離婚后另一方又知道許諾人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支持了“離婚時各自名下存款各自擁有”的說法,所以許諾人對有錢不報者有利,許諾人對許諾人有利,許諾人對許諾人財產分割有現實的不公平。所以,為了實現公正與公平的目的,我們照舊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至離婚協議簽署時,雙方名下銀行存款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稱、帳號、余額、幣種等。例如,離婚后一方如果發現另一方在離婚協議中沒有寫有存款,便可通過訴訟情勢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有心躲避的一方給予少分甚至不分。
五、股票的買賣和轉讓。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一般只會籠統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例如,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由于對對方股票的詳細情況不了解而將其告上法庭,則會比較麻煩和困難。所以,在離婚協議中,如果寫上股東代碼,帳號,以及開什么股票交易賬戶,就能大大省下不必要的麻煩。
此外,現實中也經常有代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炒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字開戶,而是以別人的名字開戶,用夫妻共有的資金在別人的賬戶上炒股票。很多離婚協議都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并明確將這部分股金作為共同財產。但若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借入賬戶,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就不能直接采納此項約定,就會大大加重夫妻一方的責任。所以,在離婚協議中,制定需要的條目,讓代炒房者簽字,甚至單獨制定一份三方簽署的關于股票狀況的協議,都是完全必要的。
六、公司股權的約定與處理。
公司股權分割引發的婚姻糾紛日益增多。如果遇到夫妻中的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通常的做法是,夫妻雙方商定一方持有股份,由對方支付對價。如果有約定,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且明確了付款方式和付款金額即可。但如果夫妻雙方同意將一方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或悉數轉讓給另一方,則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上海知名的婚姻律師 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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