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胎兒權益保護不僅是客戶關注的問題,也是一個普遍存在誤解的法律命題。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杜琴家族律師團隊將向您介紹
每年,上海資深離婚律師的團隊都會收到數百份家庭法律咨詢,包括許多孕婦咨詢胎兒權益保護的相關問題,包括繼承權、損害賠償、贍養費追索等。許多顧問先入為主地陷入了胎兒可以繼承遺產和胎兒有權要求贍養費等誤解。事實上,鑒于不同的情況,我國對胎兒權利保護的相關規定和司法觀點是不同的。
首先,我們必須澄清一個基本的法律概念。根據中國法律,公民自出生起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換句話說,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民事主體。
1、未出生胎兒享有法律賦予的繼承權。
特殊情況的特殊處理。中國法律對胎兒利益的保護作出了特別規定:當涉及遺產繼承時,胎兒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在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也就是說,在胎兒出生前,法律賦予胎兒繼承權,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上述繼承權僅限于胎兒成功出生為活體的情況。如果胎兒出生后是死胎,法律賦予的繼承權將喪失,不再存在,原胎兒的份額將按照有關規定單獨處理。
2、未出生胎兒無權要求損害賠償和撫養費。
法律明確規定了繼承胎兒的權利。胎兒或胎兒父母在懷孕期間受到侵犯,胎兒是否有權要求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四十七條規定,侵犯他人身體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支持,沒有其他生活來源要求侵權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司法實踐中,上述實際支持但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兒。
上海資深離婚律師讓我們來看看當前司法觀點的確定:人民司法研究小組認為,胎兒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不是民事主體,不享有請求權。在懷孕期間,胎兒父母因侵權而死亡,胎兒不能要求賠償贍養費。綜上所述,當胎兒本身或胎兒父母的權益受到損害時,胎兒無權要求賠償,因為胎兒不是民事主體。出生后的嬰兒是法律意義上的獨立民事主體,有權要求賠償或贍養費。

3、胎兒權益受損,沒有救濟辦法嗎?
當然。胎兒不是法律意義上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但胎兒分娩成為嬰兒,胎兒或胎兒父母在懷孕期間受到損害,嬰兒享有獨立的損害賠償或贍養費請求權。
嬰兒本人享有并行使上述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贍養費請求權,但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可以由監護人行使。
家庭事務不是小事。僅胎兒權利保護就延伸了許多涉及繼承、撫養、侵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處理專業問題時,不要想當然,委托專業人員處理或提供法律意見,事半功倍。
4、其他參考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條公民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十六條涉及繼承、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是死體,其民事權利能力從一開始就不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為死體,保留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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