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中的代位權是什么? 代位權的規(guī)則是什么? 代位權的性質是什么? 以下上海遺產繼承律師將向您簡要介紹代位權和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相關法律法規(guī)
很多人都在問,第二繼承人我們可以通過代位繼承嗎?其實就是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對于第二繼承人繼承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1.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的,其子女有權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2.但代位繼承只能在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行使。代位繼承人的子女無權代位繼承;
用通俗的說法,二級繼承人的孫輩無權以代位權繼承二級繼承人的份額,在這種情況下,同一級別的其他繼承人應繼承。

二、代位繼承性質是什么?
在代位繼承的基礎上,代位繼承人是基于被代位人的權利繼承還是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繼承?代位權的本質是什么?在這些問題上,主要有兩種學術理論:
(一)固有權說:
該學說理論認為,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以及來自中國自己的固有文化權利。因此,即使被代位人喪失國家繼承權,其直系卑親屬仍能通過代位制度繼承。意大利新民法、德國對于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傳統(tǒng)民法均系此說。其中,意大利、瑞士等國民法規(guī)定,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或者死亡、喪失財產繼承權和放棄我們繼承的,其直系卑親屬均的代位繼承;而日本進行民法僅將被保險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沒有死亡和喪失繼承權問題作為我國代位繼承發(fā)展發(fā)生的根據(jù),若被代位人放棄學習繼承,其直系卑親屬不能產生代位繼承。
?。ǘ┐頇嗬碚?,又稱代位權:
該學說認為,代位繼承人的代表是代位繼承人行使權利后的繼承。所以,如果被代位人喪失了繼承權或者放棄了繼承,其直系親屬就沒有地方代替,不能繼承?!斗▏穹ǖ洹?、《意大利民法典》和舊德國普通法都采納了這一理論。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代位繼承的唯一依據(jù)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在實施繼承法的意見中進一步明確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后代的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因此,我國目前的繼承立法和司法實踐采用的是代表說。
三、代位范圍
代位權必須是代位權的親生繼承人,子女的代位權在配偶一方死亡后不發(fā)生,這是各國繼承法的一貫原則。至于哪些血緣繼承人可以代位,各國的規(guī)定差別很大。一般而言,各國繼承立法對代位權范圍的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四種:
1、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中國國家繼承法和臺灣發(fā)展地區(qū)進行民法基本屬于我們這種數(shù)據(jù)類型。這反映了海峽兩岸的中國共產黨人在文化繼承工作范圍問題上的一致性。但在這個法條的表述教學方式上,二者之間有所了解不同。中國家庭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教育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將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臺灣問題地區(qū)民法則就是一般的將直系卑親屬列為被代位人,規(guī)定可以第一時間順序繼承人由于繼承我國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而第一選擇順序繼承傳統(tǒng)人為直系卑親屬。
2、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之間姐妹關系及其員工直系卑親屬都可以自己作為被代位人。日本、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民法屬于我們這種不同類型。應當明確指出的是,日本傳統(tǒng)民法在1981年修改信息之后,對被代位人的范圍問題作了一個限制,即旁系血親作被代位人僅限于學習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親以及不能作被代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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