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輩作古后實在好多人都在想若何舉行調配留下的遺產,實在現實生活中好多人都會因為財產爭奪導致糾紛,那么如果遇到這類情況,面對遺產應該如何進行分配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為您回答。

一、前輩作古遺產分配如何進行?
繼承法第10條規定
遺產根據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次第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次第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
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孕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繼承法所說的怙恃,包孕生怙恃、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孕同怙恃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許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法定承繼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
1、普通情況下,統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繼承法》第13條劃定:統一次第的法定承繼人在承繼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普通情形”是指統一次第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相互在生活狀態。勞動才能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撫養或養活責任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非凡情況下統一次第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 對生活有非凡艱苦和不足勞動才能的繼承人,在調配遺產時應該予以賜顧幫襯,能夠多分。生活有非凡艱苦是指繼承人由于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 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養活或撫養責任或許與被繼承人配合生活的繼承人,在調配遺產時能夠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撫養責任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養活責任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輔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撫養才能和撫養前提的繼承人,不盡撫養責任的,調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許少分。對被承繼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養活責任的繼承人,在其擁有執行扶養、撫養和養活責任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商議批準的,也能夠不均等調配。在統一次第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前提大致至關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調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以上便是對于遺產承繼調配的相關法律問題,假如前輩沒有留下遺囑,我們就按照法律進行合理的協商和分配,不要因為財產影響兄弟姐妹之間的感情,如果無法解決,就可以聯系上海遺產繼承律師通過法律訴訟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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