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系與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所并列存在的且具有最高效力的遺囑形式。下面由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為大家介紹公證遺囑細則。
遺囑公證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遺囑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事務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于其死亡時生效的單方法律行為。
第三條遺囑公證是公證處可以按照國家法定工作程序研究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是否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實踐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第四條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第五條 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住所辦理。
第六條遺囑進行公證機構應當由兩名中國公證工作人員可以共同提高辦理,由其中作為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教育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遺囑的證人、遺囑的代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七條 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管理工具進行或者通過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研究證明
(三)公證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公證人辦理。立遺囑人應當在申請書上簽字。
第八條 公證處應當受理屬于本公證處管轄范圍并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
對于一些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通過在三日內作出選擇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要求申請人。
第九條 公證人有《公證議事規則(試行)》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遺囑人有權申請回避。
第十條 公證人應當向遺囑人解釋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繼承法關于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條 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立遺囑人的身份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受脅迫、欺騙。
第十二條公證工作人員進行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管理人員對于一般企業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我們應當嚴格按照《公證程序設計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制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1)立遺囑人的身體及精神狀況; 如立遺囑人是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或嚴重受傷的病人,他亦須記錄其辨別事物及作出反應的能力
(2)立遺囑人的家庭成員情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與立遺囑人生活在一起的人的基本情況
(3)遺囑中每年分配的財產是否歸立遺囑個人所有,之前是否以遺囑或者贈與、贍養協議的形式處分過,是否被采取過擔保、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措施;
(4)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內容或者通過遺囑草稿的形成一個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需要本人的真實需求意愿,有無進行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行為是否可以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能力或者沒有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研究所為
(5)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案的,應當詳細記載處分遺產的意思;
(6)有否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
(7)公證員認為應當查詢的其他內容。
談話進行筆錄內容應當可以當場向遺囑人宣讀自己或者通過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后,遺囑人、公證工作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甲方應包括以下內容: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地址
(2)遺囑處分財產的狀況(名稱、數量、地點及是否共有或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國家事務的具體分析處理意見
(4)有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
(5)立遺囑的日期和立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一般不得包括與處理財產和處理死后事務無關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遺囑人提供的遺囑,無修改、補充的,遺囑人應當在進行公證工作人員我們面前可以確認遺囑相關內容、簽名及簽署完成日期屬實。
遺囑人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案修改或者補充的,應當整理、抄寫后,提交遺囑人核實簽名。
遺囑人不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案的,公證人可以按照遺囑人的遺囑代為起草遺囑。代表公證人起草的遺囑,應當提交立遺囑人核實,并由立遺囑人簽字。
上述情況應記錄在談話筆錄中。
第十五條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企業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積極引導學生他們可以分別通過設立遺囑。
遺囑人堅持申請公證的,遺囑應當載明遺囑變更、撤銷和生效的條件。
第十六條 公證人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與立遺囑人的談話錄音錄像:
(1)遺囑人年老體弱的;
(2)遺囑進行人為一個危重傷病人
(3)遺囑人是聾啞人;
(3)立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或弱智人士
第十七 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1)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中國完全民事法律行為管理能力
(2)遺囑人的意思是真實的;
(3)立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處分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的
(4)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整,書面表達準確,簽名和制作日期完整;
(5)辦證程序設計符合國家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予公證。
第十八條 公證遺囑應當印制。立遺囑人應當在核對遺囑原件后,在經過公證的遺囑上簽字。
遺囑不能簽字或簽字有困難的,可以蓋章代替在申請書、筆錄、遺囑上簽字;遺囑人既不能簽名也不能蓋章的,應當以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工作人員我們應當在筆錄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學生簽名技術或者蓋章的,公證管理人員認為應當撮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第十九條 遺囑人在公證機構核準人核準遺囑公證前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遺囑公證。
立遺囑人提供或由公證人記錄的遺囑,如符合立遺囑人書寫的遺囑條件,或由公證人見證,以符合立遺囑人書寫、記錄或口頭記錄的遺囑條件,公證處可將遺囑發給遺囑受益人,并將遺囑副本存放于公證人終止立遺囑的檔案內。
公證處進行審批人批準后,遺囑人死亡教育或者企業喪失學習行為管理能力的,公證處人員應當通過完成中國公證遺囑的制作。遺囑人無法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的,可依才能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遺囑原稿的原復印件制作相關公證遺囑,遺囑原稿留公證處存檔。
第二十條公證處可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公證管理暫行工作條例》規定進行保管公證遺囑或者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也可根據企業國際貿易慣例保管密封遺囑。
第二十一條 公證遺囑應當保密。 遺囑人死亡時,應將其保存在共同檔案中。
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卷宗不得通過對外借閱,公證工作人員也不得中國對外透露遺囑相關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公證生效前,除遺囑人申請辦理公證手續外,不得撤銷或者變更。
遺囑人申請撤銷企業或者設計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可以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證生效后,與繼承權、權益有關的人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機構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經查證屬實的,公證處應當將不合法部分的公證書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因公證人過錯證明證據不實的,公證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證賠償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編對相關問題進行的解答,大家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識,歡迎咨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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