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一直是一個爭議不斷的問題,遺產本是逝者留給親人的一種安慰,但也可能成為親人之間產生矛盾的根源,因遺產繼承鬧得形同陌路的情況時有發生,親人之間對簿公堂的案例更是不在少數。下面上海繼承律師就來說說關于遺產繼承我們必須知道的這些法律知識。

一、父母的房產怎么樣繼承合適?

房子轉讓給子女有繼承、贈與、出售三種方式,沒有絕對適合,只有相對適合。具體需求取決于父母和子女的住房情況。
1、買賣方式
如果房子2年以上,而且是父母唯一的房子,子女名下沒有其他房子,這種情況下,出售轉讓合適,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可以省5.55%,契稅可以減半征收,所以出售轉讓很劃算。
2、贈與方式
如果房子不是父母名下的唯一房子,而且在兩年之前還有其他房子以子女的名義出售,在這種情況下,贈與轉讓的成本效益相對較高,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可以省略。
3、繼承方式
父母去世后才能辦理繼承。稅費只是繼承公證費的2%,其他都有幾百元的手續費。簡單來說就是繼承和轉移最經濟。但子女如果要在繼承和贈與后出售房屋,則需要承擔全部房價減去繼承或贈與時的費用,差額為20%的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繼承父母財產的新規定
承繼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令劃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冀望權。假如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
遺囑繼承權的實現,被繼承人生前我們必須立有合法遺囑,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他們不會影響發生遺囑進行繼承發展關系。
如果父母還活著,他們的子女將不能繼承這筆財產。父母把他們的財產給他們的孩子是可以的,但是這是生命中的禮物,不是遺產。
遺產繼承人必須是死者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或遺囑上的繼承人。根據中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失蹤人員的財產繼承權如何處理?
公民被宣告失蹤的,應當將其財產交由第三人保管;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應當依法繼承其財產。
《民法通則》第21條規定:
失蹤者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人教育子女或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如有爭議,或者企業沒有通過上述法律規定不同的人或者一個沒有根據上述規定的人我們不能代管,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換言之,失蹤人士的財產由他人保管,只能為失蹤人士的利益(例如償還債務等)而妥善處置。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一個人被宣告死亡,在法律上相當于自然死亡,其財產被依法繼承,則視為繼承。
四、如何繼承農村老房子?
根據人民中華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的以外,由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私有地、私有山丘,由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宅基地并非個體農民的法定財產,個體農民只有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即宅基地使用權,這與個體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密切相關,不可能獨立發生繼承關系。
個體農民死亡后,其宅基地使用權隨之消失。同一宅基地上有多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該宅基地由這些成員共有,其中一人死亡不影響其他共有人的權利。
五、父母的房子可以無遺囑繼承嗎?
依法無遺囑繼承,子女有繼承權,但不一定能直接繼承,因為除了子女,父母也是第一繼承人。
拓展內容
1、繼承人可以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里的殺人犯罪行為問題不能有效區分是既遂還是存在未遂,只要企業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就應確認其失去繼承權。
2、繼承人為了繼承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人民中華民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同時作出上述兩種行為的繼承人,如果由遺囑指定遺產為繼承人,可以確認遺囑無效。直接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如何衡量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情節,需要法官自由心證,可以從時間、手段、后果、社會影響等方面來確定。

以上就是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較棘手的法律問題,而您又有委托律師的想法,上海繼承律師可以給你提供服務,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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