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是非常重要的,一些有遺產的家庭就要十分的注重,而且很多遺產繼承都存在爭議,足以說明遺產繼承法對我們來說有何等的重要。遺產繼承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下面由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為大家講解相關法律知識。

一、父母的遺產如何分配?
如果我們留下遺囑的話,按照遺囑來分配。父母因為如果企業沒有通過遺囑,所以對于他們的遺產發展必須嚴格按照目前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問題處理。《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繼承人的孩子比繼承人先死亡的,由繼承人的孩子的后輩直系親屬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范圍一般來說只能自己繼承中國父母可以有權繼承的遺產市場份額。因此,死者的份額由他的孩子和其他直系血親繼承。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放棄繼承的,應當在處分遺產前作出放棄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除非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明確放棄繼承權,在分割遺產時,即使不在場,也要分割自己的份額。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繼承人繼承文化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平等。所以我們父母的遺產保護一般是需要均分的。
二、父母的遺產子女怎么分?
父母遺產子女一般應平均分配,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不得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
同一時間順序繼承人繼承文化遺產的份額,一般企業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經濟困難又缺乏社會勞動管理能力的繼承人,分配文化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與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可在其遺產分配中獲得更多的份額。
有扶養教育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文化遺產時,應當可以不分時間或者少分。
繼承人通過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父母的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沒有留下遺囑說只有一個人,那么夫妻的共同財產。
四、遺囑繼承在什么情況下無效?
1.有效的遺產進行支持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產支持網絡協議中效,但不一定影響文化遺產支持服務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2.以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作出的遺囑,例如16歲以下的兒童、精神病患者、6歲以下或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均屬無效。同時,立遺囑人立遺囑不具有行為能力,即以后具有行為能力,仍然無效; 立遺囑人立遺囑具有行為能力,即以后具有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有效性。
3.被脅迫和欺騙的遺囑是無效的,但在實踐中很難證明,特別是在立遺囑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遺囑被訴訟廢止,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符合法律形式的要求。
五、如何寫遺囑是合法的?
1.為了避免今后發生糾紛,遺囑人應當親筆寫下遺囑的全部內容。遺囑不能由別人寫,也不能打字。它只能由寫遺囑的人寫(無論是用鋼筆還是毛筆等) ,然而,立遺囑人自己設立的遺囑卻不能用鉛筆或其他容易變化的筆寫。
2.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自簽署。遺囑人的簽名是自寫遺囑的基本要求。它不僅證明遺囑是遺囑人親自寫的,也證明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含義。遺囑人的簽名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寫的,得自己的名字代替,而不是蓋章或者畫押。沒有遺囑人簽字的自寫遺囑應無效。如果遺囑超過2頁,遺囑人應在每頁簽字確認。
3.遺囑末尾的立遺囑人用公歷表示年月日。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中指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錄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行為能力的標準,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每份遺囑的標準。遺囑規定的時間,原則上為立遺囑人立遺囑和簽署遺囑的日期。如果遺囑中沒有日期,或者沒有指定日期,例如只有下一年、月、日、日,則遺囑無效。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在線咨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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