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王庫福的法定代理人胡敏敏與王剛,于2008年9月2日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王庫福由女方(胡敏敏)撫養,男方(王剛)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胡敏敏與王剛離婚后,王庫福與其法定代理人胡敏敏共同生活至今。王剛于2012年1月至2021年7月尚欠王庫福撫養費92000元。
王庫福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王剛自2021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王庫福撫養費1500元;2.判令王剛給付拖欠的撫養費920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3.本案訴訟費由王剛負擔。
一審法院認為,上海練塘律師依據民訴法及其相關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庭審中,王剛辯解從2008年到2014年每月給王庫福撫養費2000元,從2014年到2015年,每月給撫養費1500元,從2015年到2017年每月給撫養費1000元,但無相應證據證明,故對其辯解不予采納。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王剛應履行離婚協議約定,按月支付王庫福撫養費。其拖欠撫養費,侵害了王庫福利益,故對王庫福要求王剛給付拖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王庫福主張增加撫養費的訴請,因王庫福未提供王剛經濟收入來源的相關證據,且王剛再婚又生育一女尚某,故增加撫養費的數額應參照《遼寧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居民服務業標準54151元/年,酌情確定為1000元。
綜上判決:一、王剛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王庫福尚欠撫育費9.2萬元;二、王剛自2021年8月起,每月給付王庫福撫育費1000元;三、駁回王剛、王庫福其他訴訟請求。
王剛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駁回王庫福的全部訴訟請求;2.訴訟費用由王庫福負擔。事實和理由:王剛、胡敏敏離婚后,2008年-2015年期間,王剛每月給付生活費2000元或1500元,2015年至2017年給付每月1000元,由于生意失敗、身體原因等,自2018年起未支付撫養費,但其已盡力將撫養費補上,雖然其未提供證據,但胡敏敏亦未提供證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
王庫福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上海練塘律師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結合父母雙方經濟負擔能力、子女實際需要及本地生活水平等情況下,進行綜合考量。
本案中,一審法院結合上訴人王剛的經濟情況、王庫福的實際生活水平及與王庫福共同生活一方即母親胡敏敏的負擔能力等,酌定王剛每月給付王庫福撫養費1000元,并無不當,故關于上訴人王剛主張駁回王庫福該項訴訟請求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王剛主張駁回拖欠撫養費的上訴理由,上海練塘律師經查,王庫福提出王剛自2012年起未支付撫養費,王剛則提出其自2018年起未支付撫養費,一審法院認定應由給付義務方即王剛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承擔法律上不利后果,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亦予以確認,故對其該項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王剛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海撫養權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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