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離婚時要賣的,由財產所有者處理,是不需要分配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婚前財產屬于一方所有,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一方的財產是不參與離婚財產分隔的,具體情況應當由雙方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一、婚前財富離婚時要賣怎么分?
1、婚前財富局限解說 婚前財富是指在成親前夫妻一方就曾經獲得的財富。夫妻一方的婚前財富,不論是動產仍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婚前財產相關法律法規 在我國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未作規定,默認結婚后所有財產為雙方公共財產。
二、 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2)一方的婚前財富;
(3)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4)遺言或贈與條約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5)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6)其余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題目的說明(一)》第十九條劃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富,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一方的婚前財富是指一方婚前曾經獲得的財富,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小我私家所有的財富,如人為、獎金,處置出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曾經獲得的財富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富的本錢,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泉幣、股權等方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外一形態的財產。
三、離婚時婚前財產怎么分割?
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2、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4、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5、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

6、《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關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富的處置,應該根據財富所有者的意義舉行處置,財富的所有屬性是不隨婚姻狀態的改變而改變的,婚前財產要賣的,收益仍然歸一方所有,但如果雙方有另外的約定的,則法律上可以依照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處理。以上就是上海專業婚姻律師為您講解的婚前財富離婚時要賣怎么分的相關知識,如果有問題請您咨詢上海專業婚姻律師,我們會第一時間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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