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子先后將錢轉移給異性。離婚后,女方發現。現在女方要求法院要求異性將錢全部還給自己。法院會支持嗎?
上海婚姻律師所講夫妻不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夫妻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夫妻一方私自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異性大額前款的行為顯然不是因為夫妻日常生活的需要。這種行為明顯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也違反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原則,贈與無效。雖然這對夫婦已經離婚了,但這種情況并不影響他們仍然可以擁有共同財產。當有關當事人沒有分割請求時,相應的資金應恢復原狀態,并全額返還。
案情經過
陸某和陳某原夫妻于1990年登記結婚。然而,在婚姻期間,陳某與第三人胡某建立了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并開始同居。與此同時,陳某陸續向胡某轉賬40萬元。2019年6月,陸某與陳某登記離婚。陸某與陳某離婚時,就共有房屋、車輛、案外人彭某的債權作出了分割協議,但未處理上述40萬元。
陸某知道后,向一審法院起訴,稱陳某未經陸某同意,向胡某贈與大額資金,侵犯其財產權益,要求胡某全額返還。請求確認陳某贈與胡某40萬元無效,并要求胡某返還陸某40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未經陸某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40萬元轉讓給胡某,陳某與胡某形成了贈與合同的法律關系。顯然,贈與的法律行為并不是因為日常生活的需要而損害原告的財產權,而是違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依法確認陳某贈與胡某40萬元的法律行為無效。
上海婚姻律師所對于應退還的金額,本案涉及的40萬元屬于陸某與陳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由于陸某與陳某離婚,雙方從共同共同關系轉變為分享共同關系,因此陸某對上述40萬元享有50%的權利,陸某可享有20萬元的請求權。另外,陳國興的2萬元,我院認為,陳國興顯然對胡某和陳某建立不當關系有過錯。考慮到他們的過錯程度和上述錢的金額,胡正芳和陳國興維持關系的時間,在此期間,他們確實有流產、旅游等共同事務,錢必須在共同事務中消耗,因此上述錢不應在本案中返還。因此,判令確認陳某贈與胡某40萬元無效,胡某將20萬元返還陸某。
二審法院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不得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夫妻另有約定外,為夫妻共同財產。陸和陳是原夫妻。在他們的婚姻存續期間,陳和胡建立了婚外情,同居了。同時,陳向胡轉賬40萬元因為沒有證據證明這筆錢是陳某的個人財產,應該認定為陳某和陸某的共同財產。后來,陳某和陸某離婚時沒有處理這部分財產。經調查,陳某贈與的錢顯然不是因為夫妻日常生活的需要,陳某和胡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都與對方建立了婚外情人關系,兩人都有過錯。上述錢的贈與侵犯了陸某的財產權益,也違反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因此,贈與行為無效,相應的錢應恢復原狀態,胡某將全額返還上述錢。
同時,由于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民事行為自始至終無效,不受法律認可和保護,個人不得通過協議避免。因此,陳某與陸某離婚協議中關于無隱藏財產的協議也無效。胡某不得按照陳某、陸某之間的離婚協議對抗胡某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造成的法律責任,以避免還款義務。因此,陸某要求胡某全額返還受贈款款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依法予以支持。此外,胡某還辯稱,上述款項已用于流產,并與陳某共同生活,但這一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胡某與陳某婚外同居等行為,其費用自然應消耗自己的財產,上海婚姻律師所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上述胡某、陳某所謂共同生活費用中的哪一分錢已屬于陳某個人或與陳某、陸某夫婦的日常生活需要有關,本案為贈與合同糾紛,不適用夫妻離婚時只處理現有的可分割財產。雖然陳某和陸某已經離婚,但這種情況并不影響他們仍然可以擁有共同財產。原審認定,本案涉及的40萬元是陸某和陳某夫婦的共同財產。當事人沒有分割請求的,不經審理就冒險分割,違反了不告不理的相關訴訟原則,應當予以糾正。因此,胡被命令返還陸40萬元。
| 上海離婚律師視角:判決離婚后多 |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你了解多少 |
| 上海離婚律師解析:同居期間的共 | 上海婚姻律師解讀:同居三年分手 |
| 上海離婚律師解讀:同居關系解除 | 同居期間財產贈與:上海婚姻律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