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是甜蜜的,但無論愛人有多親密,他們都會經歷爭吵和矛盾。有些人可以度過磨合期,最終結婚。有些人看到彼此之間的不適,最終分道揚鑣。當他們分手時,他們會留下一個真正的問題——如何劃分戀愛期間發生的費用?上海婚姻咨詢律所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有些費用可以要求退還,有些費用不能,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情況
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曾經有過戀愛關系,相識初期感情還不錯,很快就進入了戀愛關系。戀愛期間,雙方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分別向對方支付多筆款項,從幾千到幾十元不等。約兩年后,雙方決定訂婚,但訂婚后,由于感情不和,雙方終止了婚約。隨后,被告王某將彩禮退還給原告李某。原告李某認為自己已經和被告王某分手,無法達到登記結婚的目的。被告王某應退還約會期間的戀愛費用和拍婚紗照費用,共計2.8萬余元。隨后,原告李以被告王某不當得利為由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
上海婚姻咨詢律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不當利益返還給損失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李和被告王是愛情關系,原告李在愛情期間自愿支付被告王,自愿支付婚紗照,是愛情的目的,不屬于不當得利法律關系的不當利益,被告王也向原告李支付,雙方在愛情期間共同產生一些費用,甚至一方的費用超過另一方的費用,是當時的自愿行為,符合人們的日常生活習慣,在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對當時的費用負擔有明確的協議時,法院不支持原告李要求被告王歸還款項。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損失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履行道德義務;(2)債務到期前的償還;(3)明知無償還義務。
律師分析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人。戀愛期間,夫妻或一方自愿支付對方金額,特別是轉賬金額(如520.521.1314等),或自愿承擔共同費用,只要不明顯超出經濟條件允許的范圍,一般為自愿支出的目的,也符合人們的日常生活習慣,不屬于不當得利法律關系中的不當利益,雙方分手后,一方起訴返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戀愛期間,男女應當理性對待經濟問題,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不提倡男女在戀愛期間超出經濟能力范圍的大量費用,更禁止一方借婚姻取得財產或者牟利。戀愛期間,一方明確向另一方提出的貸款行為應當明確約定并保存有關證據。上海婚姻咨詢律所例如:借據。微信聊天記錄。電話記錄或轉賬時注明資金使用等相關材料可以確認雙方的真實意義。一旦雙方發生糾紛或者一方權益受到損害,可以作為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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