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是一種生產經營行為。夫妻婚后一起創業。不僅他們創辦的公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公司產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該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需要依法分割。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一起看看吧。

共同發展創業離婚股權結構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創業,離婚股權處首先將雙方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股權份額,有明確的股權備案,按照登記的比例劃分即可。 如果不是,或者注冊為一人公司,但實際上由兩人共同經營,原則上是平均分配的。
但是我們都知道,當夫妻離婚時,他們往往不會經常和睦相處。如果兩個人離婚,他們很可能不能在同一間公司共事,所以很可能一個人得到所有股份,即另一方退出經營而得到折扣。
至于股權折價的計算,雙方可以在實際審理中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指定相關機構進行評估。
律師提醒:
提前擬定協議,避免因離婚導致企業公司經濟損失
夫妻離婚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并不少見,嚴重的會直接影響公司的上市,如土豆網。因此,律師建議:
夫妻婚后共同經營的,應當簽訂夫妻財產協議,約定雙方在公司的財產份額,以保障一方的控制權。萬一將來碰巧要分割初創公司的股份,還要盡量做到只分割收益,不分割股份,以避免虧損。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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