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特別是在遇到財產分配問題時,我們免不了要簽訂合同或者是協議書來鞏固雙方和議的內容。那么,最新財產分配協議書范本是怎么樣的呢?想必很多人都對此會有疑問,相信大家閱讀了下面的相關文章之后,大家對最新財產分配協議書范本都會有所了解。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關信息,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歡迎大家的閱讀。

一、遺產繼承順序
1、配偶、子女、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承繼開端后,由第一次第繼承人承繼,第二次第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本法所說的子女,包孕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瓜葛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孕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4、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孕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許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瓜葛的繼兄弟姐妹。
5、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殞命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長輩嫡系血親代為承繼。代位繼承人普通只能承繼他的父親或許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6、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半子對岳父、岳母,盡了首要養活責任的,作為第一次第繼承人。
二、遺產繼承分配比例標準
1、同一次第繼承人承繼遺產的份額普遍應均等。這是法定承繼中遺產調配的普通準繩,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非凡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承繼份額能夠不均等。依據繼承法的無相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3、對生存有非凡艱苦又不足勞動才能的繼承人,調配遺產時應賦予賜顧幫襯。繼承人唯獨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撫養責任或許與被繼承人配合生存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4、有撫養才能和撫養前提的繼承人,不盡撫養責任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三、繼承人吻合以下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1)繼承人有撫養能力和條件;
(2)不盡撫養義務;
(3)繼承人商議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四、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需包含哪些內容 ?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后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準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五、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1、按照合同法,其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2、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3、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4、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對老人的財富調配題目,起首需要看老人是不是有無立遺囑,假如立有遺言的話,那么就根據遺囑上的內容來進行分配,如果未立有遺囑就按照遺囑法中順序來進行分配,配偶、子女來進行財產的有序分配,避免出現相關糾紛。以上就是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整理的關于什么老人財產分配協議書范文應該包含什么內容,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歡迎咨詢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我們會為您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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